被告人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阳信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11月10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年7月21日0时许,在阳信县幸福一路金鑫源烧烤店门口,被告人谷某某与张某甲、路某某一起就餐饮酒,冯某某独自在临桌就餐,后与上述三人坐到一起并自称与张某甲是同学。期间,冯某某与张某甲发生冲突,冯某某离开酒桌,张某甲追打冯某某至车上,路某某将冯某某从车上拽下后,被告人谷某某骑在被害人冯某某身上对其拳头殴打,致被害人冯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存在双眼部挫伤并右侧眶内壁、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视听资料:监控录像;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证人张某甲、路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6、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谷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阳信县人民法院
几句争吵,一顿拳头!
惹得自己身陷囹圄!
相互提醒!
打输住院,打赢坐牢!
▍内容来源:综合网络
▍版权声明:如有侵权,请联系,立刻删除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slihuax.com/bggzjg/160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