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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打闹后家长起冲突一方鼻骨骨折,一方赔

基本信息

?矛盾纠纷类型: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词:人民调解;损害赔偿纠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肢体冲突

年1月某日上午,郑某与陈某在上海市闵行区某儿童培训机构内因孩子打闹发生分歧,后因言语冲突引发了肢体冲突。

在此期间,陈某挥拳打伤了郑某的鼻子,郑某抓伤了陈某的手背。冲突发生后,家属及时报警。双方处理完伤势后,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

郑某要求陈某赔偿20万元,并要求派出所对陈某进行刑事处罚;而陈某则认为是郑某首先动手,郑某也应当承担责任。

双方争论不休,后经派出所民警引导,双方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为还原事发经过,调解员接案后,首先仔细查看了民警移交的询问笔录和事发时段的监控视频。然后联系到当时出警的民警了解详细情况。在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后,调解员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

年2月初,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时间来到调解室。调解一开始,调解员就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发生的经过和各自的诉求。

经了解,事发当日,郑某和陈某都带着自家孩子去培训机构上课,课程即将结束时,郑某在观察区看到外孙被陈某家的孩子推倒在地,郑某认为外孙受到了伤害,于是立即上前进行呵斥。

陈某见状上前,认为郑某是成年人,不应如此对待自己的孩子。随后双方在争执中发生了肢体冲突,后更是扭打在了一起。

陈某向调解员强调,是郑某呵斥自己的孩子在先,自己动手在后,其认为郑某应当负主要责任,且其对郑某的伤势是否因自己造成提出质疑。

郑某听后,十分气愤,表示监控视频可以作证,是陈某先动手将其打伤,同时拿出第三方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对其伤势的结论为:郑某系外力致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郑某态度强硬,坚持要求陈某向其赔偿20万元。随后双方又开始争吵起来。

调解员见此状况,立即上前将两人分开,并基于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的现实情况,改变调解策略,决定进行背靠背调解。

调解员首先将郑某带出调解室,单独与其交谈。

调解员表示非常同情郑某的遭遇,但是也指出其在这件纠纷中也存在过错。学前阶段孩子的自控能力、社交能力都相对较差,发生争吵、推搡是很正常的。

且当时还在上课期间,课堂上发生的事情会有老师批评教育,家长不应该过多干涉,更不应该上前呵斥孩子。

同时调解员也劝导郑某换位思考,每个孩子都是家长的心头肉,陈某的处理方式确实同样存在问题,但是家长疼爱孩子的心情是一样的。

见郑某冷静下来,调解员回到调解室,开始与陈某进行沟通。

首先调解员严厉地批评了陈某动手打人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打人行为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更是会触犯刑法。

本案中,陈某致郑某达到轻伤,已经符合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考虑到双方往日并无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若陈某愿意配合调解,双方达成合意公安机关便可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陈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调解员看到陈某态度的有所转变后,抓住机会,劝说陈某积极配合调解。

在双方情绪冷静下来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

调解员语重心长地劝说双方,告知双方打架是一种错误的解决问题方式。当着孩子的面打架,极可能让孩子盲目模仿,影响孩子的价值观。

孩子从小就耳濡目染地受家长影响,暴力解决问题可能会间接造成孩子的性格缺陷,同时影响孩子今后处理问题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听后,顿时都偃旗息鼓了。

陈某随即表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性,表示愿意就此事向郑某道歉并予以民事赔偿。听了调解员的劝后,郑某表示自己也有错,承认自己的行为会给孩子灌输错误思想,同时其表示愿意适当降低赔偿金。

在还原事实、案件梳理清晰的基础上,经过调解员的劝说与引导,陈某、郑某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年2月某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陈某自愿一次性赔偿郑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14万元。

2.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3.此事做一次性调解。

陈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当场支付了上述赔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是一起原本可以避免的偶发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该纠纷能够调解成功,与调解员认真分析案情、正确选择调解路径密不可分。

一是耐心倾听,深入了解矛盾纠纷。调解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诉,并仔细核对相关书面证据材料,深入了解当事人真实想法。

二是善用舐犊之情,仔细分析当事人行为,寻找调解突破口。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的一言一行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家长一个错误的言行很可能影响孩子的一生。不能让孩子间的“小摩擦”因家长的宠溺而演变成“大事故”。

调解员仔细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解说法律法规,使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引导双方换位思考,进一步感化当事人,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

三是依法进行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开展调解工作,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选自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关于浦东联合调解

上海浦东联合法律服务调解中心,是浦东新区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从事法律服务及社会民商事务纠纷调解的专业组织,为政企和个人提供法律调解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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