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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被告人李**,男性,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住华安县**镇**号,案发时系福建省闽西监狱罪犯。被告人李**系累犯,曾于年6月28日因犯流氓罪、脱逃罪被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年3月25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年8月16日交付福建省闽西监狱执行。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羁押于闽西监狱高危分监区。
据悉,年1月11日6时45分许,被告人李**分完稀饭回到闽西监狱八监区监舍**号房蹲在自己床边取床底储物箱上纸巾擦手,同号房罪犯黄**(已于年1月21日刑满释放)路过正蹲在床边的李**旁时,故意用左脚撞了李**背一下,双方发生争吵,虽被及时拉劝,但李**十分恼火。
6时47分许,黄**从卫生间出来回到自己床边时,李**快速走到黄**前面趁其不备突然用右手连续击打黄**脸部两拳,黄**随即后仰倒地,头后右部撞到床铺外檐,鼻子流血。经诊断,黄**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年1月25日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龙津司鉴〔〕临鉴字第37号)鉴定意见认为伤者黄**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李**的行为是导致黄**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的直接原因。
最终,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服刑期间因生活琐事故意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期间又故意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是本案的诱因,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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