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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舸案相关材料

一、案件的事实真相和于洪舸所经历的被追诉过程

(一)、本案的真实情况及经过。于洪舸(原审被告人)与陈丽娜(原审被害人)原本是再婚的夫妻关系。婚后因女方作风问题发生矛盾而离异。离异后半年多陈又欲同于洪舸复婚。可就在商谈复婚过程中,于又发现其恶习不改,竟然和当时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长有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此二人又发生矛盾。他们怕事情败露,便设下圈套陷害于洪舸。就在事发之前,陈再三电话约于前去她处,要求就复婚之事再进行最后一次商谈(见崔1月21日笔录第2页倒数第8行)。于洪舸因不知是计便答应当晚下班之后前往。

当于洪舸应约到达陈处时,陈丽娜不在家。于洪舸在陈处等了一会正想离开时,却见陈丽娜竟然和她的第一个前夫崔建波出现了。由于陈丽娜没安好心,所以三人见面就发生了争吵。陈丽娜当即便命崔:“建波,你别听他瞎XX,你给我揍(见崔1月21日笔录第2页第1行及预审科笔录)”。崔建波便动手和于撕扯在一起(见崔1月21日笔录第2页第6行及第3页第9行)。陈丽娜也从后面上来俩打一个。因于洪舸是应复婚之约前去,没想到竟会被打,且被俩打一个,所以在受到侵害之时自然要力行挣脱。可就在挣脱之时,可能是胳膊肘撞到了陈丽娜的鼻子,陈丽娜突然喊了一声:“建波,别打了我的眼睛不行了”(崔给于签字证实的事实第7行)。这样,崔建波住手撕扯也就此停止了。于是,三人便一起进到内屋坐了下来,继续开始争论有关问题。事实上陈丽娜当时只是被意外碰了一下。眼睛根本没事,鼻子既未破皮又未出血。争论一段时间后,由于陈、崔无理可讲,架又没打起来,崔建波自觉没趣便借口离去。一切正向崔建波所说的那样:“我觉得已经平息了(见崔1月21日笔录第3页倒数第7行)”。以上真实情况和经过不仅在崔建波的证言中处处可以得到印证,而且在崔建波良心发现之后已由崔建波亲自给于洪舸签字证实:“以上情况属实(见崔给于签字的证言附件)”。然而,陈丽娜的目的就是要陷害于洪舸。本来是一件已经结束了的不该发生的争吵。可在第二天的下午,陈丽娜却和那位主管刑侦的许副局长(已死)谋划好后跑到派出所报案说:于洪舸“强奸“了她(见化验单,已经证明是诬陷)。他们故意把此事弄成了非常严重的“强奸”,“严打重点”的刑事案件,并由那位许副局长亲自控制,并下令将于洪舸抓起秘密关押(没有任何正常手续)…

(二)派出所抓人。据当时的派出所长透漏:此事是由局里控制的,由许副局长亲自下令:“于洪舸是强奸犯大流氓,已列为严打对象…必须先抓起来再说,不够判刑也要强劳他…”,我们派出所必须得按局领导的指示办。于是,他们在没有任何确凿证据,没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便把于洪舸在大街上以“强奸犯”罪名强行抓起。

(三)刑讯逼供。当于洪舸被“押”到派出所后,不由分说便上来一位叫于红章的警察,开始就对于洪舸大肆进行人格侮辱,并大打出手。他采取了非常残暴的手段对于洪舸进行了刑讯逼供,并说什么“你不承认强奸我就弄死你”(他并不是办案人)。开始他用手铐狠勒于洪舸的手脖子,勒得皮开肉绽。然后又把人吊在上下铺的床上当靶子进行疯狂的拳击。当把人打的晕死过去时,他就用凉水往于洪舸的脸上喷,缓过来后再打。他还用领带往死里勒于洪舸的脖子,当人快断气时,他就开始掐于洪舸的人中。还用塑料管子把于洪舸的衣服扒开后进行毒打。当他们把人打得遍体鳞伤、死去活来,他们也打累了时才开始进行录口供。于洪舸当时再三和他们辩解:事情只是在陈丽娜和崔建波打于洪舸时,陈丽娜被于洪舸挣脱时撞到了鼻子;所谓的强奸纯粹就是诬陷好人。可他们就是不信。关于笔录中的一个“打”字,于洪舸当时也曾和记录的办案人员委婉强调过,那是被撞的不是故意“打”的,不能写“打”字。可他却说:“我们根本没追究你打不打,这也没写是你故意打的。如果不是“强奸”,就算是你故意打的,那点伤也构成不了什么。你还是老老实实承认强奸吧,免得我们费事…”。

(四)秘密超期羁押。当他们在派出所把人打得死去活来折磨一天一宿后,见实在是刑讯不出什么“强奸”口供,于是,他们就仅凭那位副局长的口头指令便把于洪舸送到了看守所进行了秘密的关押。这一押居然两个多月,不通知家属也不告诉单位,任何手续都没有。既不提审也不过问,用他们的话说就是“看你一个书生在号里能撑多久”。人们都知道那时监号应该说是最黑暗的时期,再加之有人背后唆使故意迫害,以及家人和单位都不知道,于洪舸在那里经受了怎样的人生悲惨折磨这是可想而知的了……。后来,97年贯彻新刑诉法,全面进行清号,这时案子才不得不交到预审科。当预审人员对于洪舸进行提审时(预审当时不归那位许副局长直接管)。她很客观的说:“你的案子是什么啊?乱七八糟的。就算是真的和她发生关系也构成不了“强奸”的。至于她的鼻子,你也别较真了,什么故意不故意的,如果你答应给她点医疗费出去后别再找她的麻烦,我就把你的事给你了了算了…”。并当场做了客观真实的询问笔录(后来却不见了)。可事情并没有按她说的如此的发展下来。当那位许副局长知道预审要给我结案时,他便又开始从中捣鬼。再加上不久后预审又划归了他亲自主管,所以案子也就开始奇怪的折腾起来了。公安部门在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居然以于洪舸犯有“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向检察院报请批捕。前后不到一个多月,据说是上报六、七次,又被退回六、七次。后经物证化验证实,所谓的“强奸”遗留物纯粹是陈丽娜和别人故意弄的,完全是对于洪舸诬陷的(但一直对于洪舸隐瞒着这一结论),检察院这才做出不捕决定,要求公安部门放人。并建议以人民内部矛盾调处结案。此次在证据不足,没有办任何正当手续的情况下,于洪舸被超期秘密羁押折磨了3个来月。

(五)取保是故意非法胡来。本案在已经证实陈丽娜是故意制造伪证诬陷时,公安局本应是无条件放人。但此案有那位许副局长的一直捣鬼,所以一切是不可能就这么了结的。因为他比谁都清楚,陈丽娜的栽赃陷害已经露馅,如果不想法隐瞒制住于洪舸,一旦于洪舸知道真相后陈丽娜就得承担诬陷罪责。于是乎,他们便以公安局党委名义做出了对于洪舸取保候审决定(又将自诉改成了直诉)〈这里特意问过于洪舸,他说原卷宗上是这样的,可能从字形上”自“和”直“更容易改动。柏安桐注〉。奇怪的是强奸本已经证明是假,但被告知办的手续却仍然是“强奸”取保(于洪舸在看守所签字时也只有“强奸”两字,他们还对于洪舸隐瞒了化验结果)。而且在已有保人的前提下又被要去元保金。另,此取保在“强奸”是假,“伤害”已调解了结远远超过12个月都快两年了,还既无其他说法也不给予解除。

(六)调解故意勒索。当于洪舸被放出来后,公安局预审科科长方震马上找到于洪舸并欺骗说:“你是“强奸”取保,赶紧交钱调解了结吧。不然人家再追你“强奸”就调解不了啦”。于洪舸因深知与之纠缠不起,只好把房子卖掉才凑够他们所要的调解费。可把钱交给他们时却不给任何手续。方震当时只是说给你调了,交钱后你就一切都没事了。然而,后来得知,他们除了给陈丽娜元所谓的调解赔偿费外,其它却被他们侵占了,并且还制造了假的交款收条。另,于洪舸被抓时的所有财物均被派出所扣留,除身份证得以要回外,其他至今不予返还。

(七)、事过两年后又遭非法追诉。本来一切都是他们在故意违法乱纪,但于洪舸深知对方的恶意和势力。所以当被告知交钱已一切了事后,也就自认倒霉开始正常上班去了。可想不到的是,事过两年后,单位公务员过度。因为当初关押于洪舸三个多月公安部门没给于洪舸结案手续,所以过度不了。在实在是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于洪舸只好再次找到公安部门,并跟他们讲道理再三请求:“强奸”是假,“伤害”早已调解了结,所谓的取保也已远远超过了12个月,事情都过去两年多了…求他们给个结案手续好过度公务员,可他们就是不给。万般无奈,于洪舸最后也只好去找检察院。可这一找不要紧,却像是捅了马峰窝似的。当下检察院就有人给那位许副局长通风报信,那位许副局长得知后便又开始对于洪舸进行了更加疯狂的陷害。他居然毫无忌讳的亲自把两年前的卷宗亲自要过去,并重又亲自“整理”并动用了一切关系大动手脚后,对于洪舸再次进行了非法诉讼。有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手握权势,何患无技。就这样在许的故意迫害下,事过两年后于洪舸就真的被他给诉上去了,而且是一路绿灯到了法院(他们的人所共知的裙带关系是:检察院主管刑侦副检察长是那位公安局许副局长的表连襟加同学,法院刑庭的副庭长是陈丽娜大哥的亲连襟,书记员是那位副检察长的亲儿子。另陈丽娜哥哥是当时五常市副市长,嫂子是政法委干部)。

(八)、检察院监督失职、非法起诉。(1)起初,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他们明明知道公安机关所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们本该在达到法定退补次数和时限后就该起码做出相应的不捕、不诉决定放人。可在捕与不捕问题上,他们却任由公安部门在严重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来回的六、七次之多的报捕和退捕,简直成了儿戏。(2)当已化验证实“强奸”纯属诬陷时,他们不仅不追究相应的责任人,还仍故意允许公安部门继续以“强奸”取保,且长达近20个月不予解除。虽然曾以检察建议书形式建议(后被有人偷偷的恶意更换了)公安机关以人民内部矛盾调处结案,但就是不做出不起诉决定。用当时的黄副检察长的话就是:“我们不能因为你去得罪公安局”。(3)当于洪舸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时,有人却故意给被告人报信,并把控告信件私藏毁掉。还有人和公安部门合谋偷换检察建议书及伪造相关司法文书。(4)所谓的故意伤害,早在放人时就已侦查终结,并已赔付了所谓的损失调解了事了。两年后没有任何新的内容和变化再行起诉,这是明显的非法的、公报私仇的陷害。(5)最为不正常的是,“追诉”两多的公诉案子,检察院居然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都没有一次的讯问或询问。

(九)、法院枉法裁判。由于他们裙带关系和其恶势力的作用(1)一审审判长未审即定案。在未开庭之前,审判长就威胁利诱于洪舸,一会说,“你只要承认是故意打一拳,我就给你判缓”;一会又说,“你只要交元钱我就给你判缓。否则就判实刑收监”。也许他这是“好意”,但正是因为这种“好意”,才充分暴露出他是非常明白自己办的就是一场冤案。(2)本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却开庭不到3分钟,就被故意把我们单位的领导及亲朋等所有的旁听全部赶出审判庭(更为奇怪的是一个所谓的“轻伤害”审判,不仅没有被害人,且被害人一方亲朋连一个旁听的都没有)。人为的使一个公开审判变相地成为了一场没有任何旁听的事实上的秘密审判。(3)他们开庭之前就把崔健波这个对方的同伙安排好来进行当庭作证。因为崔建波本来就是一直在说谎,所以开庭后作证时也是支支吾吾的语无伦次说不清什么。但审判长却不顾再三抗议,迫不及待的对其大加引导利诱,并毫无顾及说“崔建波,你听明白了,你现在是当庭作证。如果你承认曾给于洪舸签字证实的情况是真,那我就治你伪证罪….”于是崔建波便按他的指引做出了他们想要的所谓证词。而且还当庭大言不惭非常得意的说“我是审判长,法庭上我想怎样就怎样…这就是好人死在证人手…”(4)律师当庭指出:法鉴不实,证据来源不明,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律师和于洪舸当庭再三要求重新法鉴,但此合法权益却被非法的剥夺。(5)审判长简直成了被害人代理人。(6)按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可本判决半个多月后当事人才接到判决书。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通过原审法院上诉的,原审法院应在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可五常法院在当事人律师当庭提出上诉后长达两个多月,经过充分的手脚串通好后才把材料交上去。

(十)、二审违法办案,枉法裁判。(1)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上诉案件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审结,可此上诉却被“审”了3个多月。(2)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一审有违背本条规定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可本案一审已经明显的违背了其中的四条:(一)违反有关公开审理规定的;(二)违犯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办案人不仅对此置之不理,却反而到五常喝得酒气熏天后来到监狱。并对于洪舸说“没有你陈丽娜的鼻子是不会坏的,碰的不也是你造成的吗?给你判缓你不干,你就等着维持吧…”。就这样,前后不到5分钟,不容于洪舸任何辩解便在看守所里结束了对于洪舸的“二审”。结果可想而知,完全照搬了一审的内容进行了“维持”。

(十一)、再审超过法定时限,并修改了原来的定案证据内容。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再审案件自决定再审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审结。然而本案此次提审却前后搞了八个多月。据说是光调卷就翻来覆去的调了三个多月。第一次问,说卷已经调上来了正在审理。可过几天再问,却说卷找不着了。第三次问,又说卷还在五常(不知怎么跑回去的),正在第二次发调卷函重新调卷。提审此案的审判长,多次找于洪舸。原本态度明朗,并说此案凭自己多年经验看,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就其鼻骨骨折,没有粉碎性就算是故意打的也只是个轻微伤,是不够判刑的。并表示一定会给个满意的答复的。可到最后他却说什么:“原本想去五常亲自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但领导不发话,实在是没办法”。还说:“我从事法官这么多年,还没被谁告过。我虽是审判长,但此案最后的决定权不在我。我只能做到最后阐明自己的观点。如果继续维持驳回,那你就坚持告下去吧”。由此可见,本案的恶势力早已到了中院的审判监督层。可想而知,再审不仅又被维持驳回。而且原来起诉书、判决书中都没有的粉碎性,却在事过第四个年头时竟出现在哈尔滨中院再审的驳回申诉通知书里了。

(十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置若罔闻,面对冤案迟迟不予纠正,于洪舸年8月就开始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每次材料交上去了就让等着。第一次一等就是三年多。每次问都是案件太多没排上号,等着听信吧。可到三年多时再去问却说材料弄没了,需重新再交材料。第二次重新交上材料后,于年7月2日终于等来了定于11月12日进行听证的通知。然而,于洪舸按时出庭时,一个姓赵的老头却又说原来的资料又没有了,需再交一份新资料。但根本没多问什么,所谓的听证只是重新交了资料就结束了。并再次告知回去等着听信。结果一切还是老样子,每次去问还是等着听信吧。这一等又是七、八年过去了。万般无奈,于洪舸现只好决定走上进京上访之路。可当于洪舸于年11月1日走进那个管理森严的最高法院申诉接待大厅后,却被告知黑龙江省高院没有结论,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接待。无奈,于洪舸只好在上级法院的接待处接受了当地前来截访人员的“接待”。可想而知,结果只能是被他们踢皮球似的踢回当地。当于洪舸特意听其摆布回到当地,可又被告知原来的材料又没了。由此得知,听证原来也是蒙人的……

二、本案中的诸多疑问。

(一)、关于“强奸”:(1)为何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办任何手续就把人以“强奸”罪名,用绑架形式在大街上强行抓起,并刑讯逼供、秘密关押?(2)为何所谓的“强奸遗留物”,开始不去化验,而非得把人秘密关押弄得死去活来3个月之久才去化验?(3)当化验证实是陈丽娜有意制造假证故意陷害后,为何一直对于洪舸隐瞒?为何对陈丽娜不做任何处理?又为何还以“强奸”罪名对于洪舸取保候审?(4)假如于洪舸意志不坚,经受不起折磨、被逼屈打成招,后果会是怎样?(5)如果当时她们弄的遗留物的血型化验后和于洪舸的血型碰巧对上,那结果又会如何?这是多么阴毒令人恐惧的陷害呀!

(二)、关于“伤害”:如果陈丽娜鼻子真的是被故意打成粉碎性骨折构成伤害罪,(1)为何秘密关押3个月所有手续都只有“强奸”一个罪名?(2)为何把预审提审笔录隐藏了?(3)为何当时检察院不以此罪名及时批捕起诉?(4)为何检察建议书会出现未经审判就定罪和强奸以证明是假还要补充侦查的现象?(5)为何放人时还是仅以“强奸”罪名取保?(6)为何当时公安局党委做出的取保自诉两年后又被涂改成了取保直诉?(7)为何放人后公安部门又找于洪舸要去调解赔偿费,并告知已经了事?(8)为何取保远远超过12个月期限既无别的说法又不予解除?(9)为何放人时就已侦查终结,事情过去都快两年了才行起诉判刑?(10)为何法院变相的实施了事实上的秘密审判?

(三)、关于“法鉴”:(1)为何用于定性的关键词可以随便改动?(2)为何作为定案依据的X光片没有勘验、检查笔录?(3)为何病案首页、出院小结、起诉书、判决书均没有“粉碎性”一说,可事经3-4年后再审时却又居然多出了个“粉碎性”?(4)为何CT、X光片来源、日期,临床初诊、确诊内容和时间都是问题矛盾重重,破绽百出?(5)为何所有的片子都不见了踪影?(6)为何一再要求重新法鉴却均被剥夺合法权力?

(四)、关于“证人”:当时就三个当事人。崔健波本是陈丽娜亲自找去合伙陷害于洪舸的,且他们还有一共同的女儿。(1)为何把引起矛盾的对方的同伙作为定案的证人?(2)为何当崔健波五次证言不仅自相矛盾,且和陈丽娜所说根本对不上号,并又给于洪舸签字证实于洪舸所说“情况属实”后,法庭还要采纳他的害人谎话?这样的“证据确凿”难道不是强盗逻辑吗?

附证据:

1、崔是被陈特意找去的,但原因、时间二人说法编的却明显不一样。陈丽娜报案笔录第二页第7行-第9行记载,陈说:晚上八点半左右找到崔,让崔去取棉袄给在她姐家的孩子送去

崔建波的97年1月21日笔录确记载,崔说:陈下午就已去他家,6-7点在他家中出来,并让他管孩子

2、崔健波五次出证,却出现了五种不同的情节。每次都无法和陈丽娜所说相符。

3、崔健波在良心发现时为于洪舸签字证实的真实情节。

崔健波:

我当时前去,确实是应陈丽娜之约。当我面对你指责她时,她怕自己的事情败露,并命你:“建波,你别听他瞎**,你给我揍”。在撕打时,她突然喊了声:“别打了,我的眼睛不行了”。其实当时她的眼睛根本无损,只是鼻子被撞伤。但即未破皮,也未出血。以上事实希望你能予以证实。

于洪舸

以上情况属实。

崔健波

4月24日(原件在于洪舸处)

4、病例中的“正常”改为了“变形”

5、27日已有CT、X光片。(都不知去向了)

28日X光片明显是后来假造的。(因27日已经临床确诊)

6、出院小结、病案首页的临床确诊以及《起诉书》、《判决书》均证实陈丽娜只是:“鼻骨骨折”,根本没有“粉碎性”一说。病案首页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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