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8月15日17时许,吴某某(已判决)在本区**街道**大道**小区路口,因被害人王某某驾车过斑马线礼让行人问题,与王某某发生口角,遂纠集并指使祝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及被告人代某甲共同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致王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年5月17日,被告人代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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