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接警单、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北京昌平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由某某有刑事处罚的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该检察院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年8月14日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元,于年1月27日减刑释放。来源:临清微生活掌上临清“各地返乡隔离政策”查询系统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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