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的叶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遇见风雨,掀起雨衣,遮挡视线,车辆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致叶先生倒地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医院诊断,叶先生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骨折、臂丛损伤。
叶先生向所在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叶先生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倒地受伤,为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故不予认定先生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叶先生诉至法院,就工伤认定引发争议。
那么叶先生上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受到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构成工伤的情况?
首先叶先生长期生活在该城市,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行驶的路线系其固定上班路线,叶先生对路线沿途道路状况应当熟知。叶先生陈述其出门上班时,下了毛毛雨,风也不大,其没有穿雨衣。骑行到事故附近路段后,雨大了、风也大了,便穿上了随车携带的雨衣。
叶先生在风雨天气中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尽到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在风大雨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推行电动车或停车整理雨衣等措施,而其选择了继续骑行。事故的发生,是其在风雨天气、雨天路滑、风掀起雨衣遮挡其视线,致其骑行电动自行车撞到非机动车道道路路牙摔倒受伤。
据此,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更不应当归责于天气的原因。
其次事故发生地点道路平整通畅,没有施工围栏、窨井盖敞开或者其它路障,不存在外力因素干扰叶先生骑行,致其无法避让。
据此,叶先生未能尽到小心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在事故中自身存在主要的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所以叶先生的情况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构成工伤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是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认定的一种延伸。
在案件中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不能无限扩大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的认定范围,也不能任意限缩其认定标准,应当综合现有证据依法有据做出认定。
现有证据证实叶先生在单方事故中存在主要的过失,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合工伤认定司法实践,若扩大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将加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同时亦损害其他工伤参保职工的权益,有悖法律之公平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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