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针对民商事侵权案件,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损害的处理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是受法律保护的。除了因为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合同外,双方当事人签订赔偿协议后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的履行协议。
年9月11日中午,学生岳某坐在萧县圣泉乡某学校乒乓球台上,被纵某推下台案,导致岳某面部及鼻部严重受伤。岳某的伤情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和鼻骨骨折。岳某治疗后经学校及双方家长协商,由“肇事者”的父母一次性赔偿岳某元,该款业已履行完毕。后岳某反悔并起诉至萧县人民法院,庭审中,岳某共提供医疗费发票.98元、交通费24元,至于纵某给付的元原告认为系纵某给付岳某的护理费与本案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私了”可以理解为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双方经协商就事情解决达成的一致,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岳某的法定代理人与纵某的法定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纵某已支付元履行款,岳某也已接受且并未表示任何异议,故对于岳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于年3月28日遂作出判决,驳回岳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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