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意上的竞争引发纠纷,一男子将同行打成轻伤。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撒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撒某与被害人李某同在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丙谷街做销售水泥生意。年6月24日14时许,一顾客来买水泥,撒某与李某都叫称自己的水泥好,让客人买自己的水泥。在抢生意的过程中,撒某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争吵中,撒某用拳头将李某面部打伤,致右侧眼眶挫伤、眶骨骨折、鼻骨骨折。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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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当日,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撒某带回米易县丙谷派出所进行调查,撒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年3月10日,被告人撒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撒某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撒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撒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撒某之前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制网
编辑:小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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