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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近年十大侵害妇女儿童案件,鄂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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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近年来的十大侵害妇女儿童案件。据了解,从年至年4月,全区法院审结强奸案件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和猥亵儿童案件件;拐卖妇女、儿童案件52件;组织卖淫案件45件;强迫卖淫案件26件。

  韩守林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韩守林是科尔沁左翼中旗某小学教师。年9月至年9月期间,韩守林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学生自习、给学生批改作业、课间操等时机,先后对本班级的15名女学生(均为幼女)多次实施猥亵行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韩守林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被告人韩守林提出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利用教师身份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校园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予以从重处罚。

  赵小花虐待案

  年,赵连奎抱养了女孩赵某某(年出生)。在与前妻离婚时法院将赵某某的抚养权判决归赵连奎。年6月27日,被告人赵小花与赵连奎登记结婚,赵某某与他们二人共同生活。此后,赵小花动辄殴打赵某某,并经常不给其吃饱饭。在赵小花的长期虐待下,赵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重度营养不良。经群众举报,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妇联曾于年11月9日对赵小花进行过批评教育。年12月4日,赵小花发现赵某某尿湿了裤子,就将赵某某赶出屋外,导致赵某某脚趾冻伤,经鉴定冻伤程度为IV度,右足足功结构破坏,右足支撑、承重能力受损,伤情程度为重伤。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赵小花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赵小花提起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虐待儿童案件。无论是生父母、养父母还是继父母,都有抚养年幼子女健康成长的义务。本案被告人赵小花长期对赵某某施暴,最终造成惨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从严惩处。

  白云峰故意伤害案

  年5月25日,被告人白云峰酒后因琐事与其妻黄某某发生争执,白云峰用手脚、皮带对黄某某进行殴打,致黄某某右侧第4、5、6肋骨及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经鉴定,黄某某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某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对白云峰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乌审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白云峰拘役5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家庭暴力致配偶轻伤的刑事犯罪案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明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谢海飞等5人强迫卖淫案

  年12月份,被告人谢海飞、赵世杰、雷瑞锋、杜燕飞等人商量合伙组织女子卖淫,后赵世杰、杜燕飞、谢海飞3人采取用酒灌醉、下药等方式,将被害人曹某某、李某、张某某带到雷瑞锋的住所予以控制,并威逼3名被害人陪酒和卖淫,所得收入由杜燕飞交给赵世杰。年1月,被害人李某逃走。谢海飞与赵世杰因赃款分成问题产生矛盾后,赵世杰、杜燕飞控制张某某卖淫,谢海飞、雷瑞锋控制曹某某卖淫。年2月3日,谢海飞和叶鹏飞、刚子(二人均在逃)3人在巴彦淖尔市临河汽车站将被害人徐某、刘某强行拉上面包车,带到雷瑞锋住处控制,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两被害人卖淫和陪酒。期间,雷瑞锋将刘某强奸。2月10日,被告人王金将被害人高某骗到乌海,谢海飞等人又以殴打的方式逼迫高某卖淫。2月11日,谢海飞、雷瑞锋殴打被骗来的被害人熊某(13岁)。王金指使曹某某、刘某殴打熊某,逼迫熊某卖淫未得逞。2月14日晚,熊某逃脱。高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先后将谢海飞、雷瑞锋、王金、赵世杰、杜燕飞抓获。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人谢海飞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雷瑞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赵世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杜燕飞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王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金提出上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强迫卖淫罪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大,特别是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对其生理发育和身心健康无疑是极大的摧残。强迫卖淫具有持续性和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特点,其消极影响甚至超过强奸罪。

  岩冷等5人拐卖妇女案

  年6月初至11月期间,被告人岩冷以打工为名,先后将受害人叶甲、岩某某、叶乙等6名缅甸籍女子从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拐至河北省丰宁县被告人冯瑞雪家中,经冯瑞雪联系将6名受害人卖给当地村民。岩冷、冯瑞雪获利40.7万元。此后,被告人樊春花通过买来的儿媳叶甲认识了岩冷。年2月,岩冷又以打工为名将受害人叶丙、娜甲等4名缅甸籍女子拐至内蒙古多伦县樊春花家中,后由樊春花联系卖给本村村民。岩冷、樊春花获利21.96万元。年3月份,岩冷又将受害人娜乙等3名缅甸籍女子拐至内蒙古多伦县被告人吕斌家中,后由吕斌将3人卖出。岩冷、吕斌获利20.23万元。年1月至3月期间,冯瑞雪伙同他人将云南籍女子陈某某、叶丁骗至河北省丰宁县卖出,获利14.9万元。年9月至年初,被告人仇志斌伙同他人将云南籍女子李某某、娜丙、刘某某骗至内蒙古多伦县卖给当地村民,仇志斌获利18.4万元。

  多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岩冷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冯瑞雪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分别判处其他3名被告人5年至5年6个月有期徒刑。宣判后,5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交叉结伙贩卖妇女的共同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拐卖妇女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的鲜明态度。

  谢某某诉公用事业管理局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年9月20日中午,11岁的原告谢某某放学后,和同学在学校附近的尔康小区院内玩耍。期间,谢某某和其他同学误入到该小区院内的配电室中,谢某某不慎掉入深近2米的布满高压电线的地沟内。事发后,原告谢某某住院救治55天,支出医疗费用.59元,诊断为(电弧)烧伤。经司法鉴定,谢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被告满洲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与被告呼伦贝尔电业局满洲里供电局系高压供用电合同关系。根据该合同的约定,由公用管理局负责管理和维护尔康小区院内的配电室。该配电室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等防护设施。被告满洲里佳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小区负责物业服务,公用管理局并未委托佳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配电室。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公用管理局赔偿原告谢某某各项费用元;被告供电局、佳明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用管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受到高度危险物侵害的典型案例。本案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管理、使用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警示未成年人家长负起监管责任,学校也应担负起责任。

  韩某某诉温丽秋、朱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均系小学生,均未满10周岁,同在被告温丽秋开设的小饭桌食宿。年9月14日,被告朱某某与原告韩某某饭后在小饭桌院子里一起玩耍时,朱某某将韩某某撞倒,致其左臂受伤。经司法鉴定,韩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韩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某、温丽秋共同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93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温丽秋承担原告韩某某经济损失的60%,被告朱某某承担25%,原告韩某某承担15%。因被告朱某某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判令被告温丽秋赔偿原告韩某某经济损失.36元;被告朱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朱永华赔偿原告韩某某经济损失.73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在小饭桌发生的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给小饭桌经营者敲响警钟。

  郝某某诉张甲、郭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原告郝某某与张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女孩张丙。年2月15日,张乙去世,出生5个月的张丙由张乙的父母即本案被告张甲、郭某某抚养至今。现原告郝某某以被告张甲、郭某某年纪大,不适合继续抚养小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女孩张丙由其抚养。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变更张丙由原告郝某某抚养。被告张甲、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孩子由祖父母抚养,驳回被上诉人郝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由祖父母抚养张丙更有利于其成长,作出的裁判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张某诉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张某(女)和程某(男)于年登记结婚。年5月26曰,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头面部闭合伤、鼻骨骨折、鼻根部骨质缺失、左眼部损伤、双侧膝关节下损伤等。程某于年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年判决双方离婚。在此期间,张某于年8月5日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该院于年11月6日判决: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共计.10元。年7月22日,张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年8月12日,张某再次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程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托克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程某对张某的人身损害发生于年5月26日,年7月29日张某经鉴定鼻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即年7月29日张某的权利被侵害范围和损害数额得以确认,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年7月29日,故张某于年8月12日起诉请求程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撤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31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张某对程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提起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了部分赔偿。由于判决不能囊括受害人全部应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维护权益。

  杨某诉火某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

  年11月初,被告火某用原告杨某(女)的真实肖像作为QQ头像在空间里传播淫秽信息及图片。事后,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火某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罚款元的行政处罚。之后,杨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火某停止侵害、从网络上删除原告肖像、恢复名誉并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凉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火某立即从QQ账号中删除杨某的肖像及空间内的淫秽信息及图片,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履行;在QQ空间内给原告杨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日内履行,且自道歉之日起30日内不得删除;赔偿原告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对履行期限做了严格限定,并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

(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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