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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本是周末,但神木法院执行二庭办公室张法官正在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多次协商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该赔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该案十五日内一次性执行完毕。
案情简要:年6月30日00时10分,被告贺某某驾驶自有的铃木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神木市大柳塔镇乌兰色太煤矿路段处时,撞在被告杨某驾驶的停放于道路南侧的无牌号豪沃牌自卸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铃木牌小型轿车乘车人原告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医院康巴什部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面部损伤、双侧上颌骨骨折、双侧颧弓骨折、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开放性唇部损伤、14-22牙外伤、鼻窦炎、右侧颌面部软组织异物、颅内积气(气颅症)、心包积液、慢性阴道炎等。
故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贺某某、杨某至神木市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颌面部多发损伤遗留张口受限构成十级伤残。经依法判决:限被告杨某在判决书生效十五日之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元并加倍履行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元。
但被执行人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年6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杨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被执行人杨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现住甘肃省)与其沟通了解案情(肇事车辆情况)。后通知被执行人杨某到庭,被执行人杨某到庭向本院申报了其财产状况并陈述了其家庭困难情况,全额赔偿极其困难,希望申请执行人张某放弃部分赔偿。执行员再次联系申请执行人张某,张某代理人王某到庭表示不愿意放弃。
经执行人多次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做思想工作。最终被执行人杨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被执行人杨某于和解当日(6月22日)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放弃剩余款项的执行。由被执行人杨某负担案件受理费元,案件执行费元。
整理:i神木整理
来源:神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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