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小伙暴打同居女子致其鼻骨骨折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年12月6日因犯赌博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年7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雷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雷某某系同居关系。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岷县**镇**城**号楼**单元**室家中,因家庭矛盾与雷某某发生争吵,期间将雷某某殴打致鼻骨双侧骨折。经鉴定,雷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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