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经济与法(cctvjjyflm)
现代都市,老百姓出行,公交车是最普遍的选择。60多岁的刘国庭是江苏淮安人,年1月6日上午,刘国庭在淮安市区买完东西赶着回家,就坐上了69路公交车。车上人倒是不多,一路上也没什么不正常的。刘国庭坐的是车辆前部的三连座,因此总有乘客会站在他面前,扶着拉环。没过多久,老刘发现站在他面前的一位乘客古怪得很。
原来,和刘国庭并排坐着一个孕妇,孕妇把包放在了腿上,站在孕妇前面的一个男人不断地把小臂上搭着的外套往孕妇的包上放。一手搭着外套,另一只手却在外套的掩护下,乘机拉开了孕妇的包。
孕妇丝毫没有察觉,而坐在孕妇旁边的刘国庭,角度正好,把整个小偷偷窃过程看了个正着。
平时喜欢打抱不平的刘国庭看到很是气愤,于是就用腿靠一下,用手肘顶一下等隐晦的方式以示提醒。在刘国庭的“捣乱”下,小偷没有得手,这一番斗智斗勇后,孕妇也终于发现不太对劲,赶紧护好了自己的皮包。小偷眼见事不可为,只得放弃。
然而,当公交车开到了淮安车管所站,快要进站停靠的时候,事情突然发生了变化。原来,未得逞的小偷是去了后门,可车上另外还有他的同伙。趁着快到站的空档,这个同伙狠狠的一拳砸到了刘国庭的脸上,刘国庭当时脸上鲜血直流。
突发的这一幕惊呆了现场的人,而此时,公交车正好进站,踩准了时机,小偷从后门下了车,打人的这位同伙则是迅速地跑到前门跳下车跑了。
听到有人惊呼,司机王海燕才知道车上有乘客被打了。第一时间,刘国庭和王海燕都报了警。很快,海口路派出所的民警来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但是肇事者却跑掉了。
刘国庭着实受伤不轻,头晕脑胀,鼻血直流,医院就诊。这一拳,让刘国庭吃尽了苦头,居然是鼻骨骨折。医院就诊,住院2次,光治疗费用就花了多元。刘国庭认为自己做了好事,是见义勇为,受伤受罪也认了,但自己下岗多年,这看病的费用怎么办,也只能自己承担吗?老刘觉得这笔花费,应该有个说法。
刘国庭认为事情是发生在公交车上,公交公司理应对自己的受伤负有一些责任,应该担负自己在此期间治疗看病的花费。可是公交公司对老刘却一直比较淡漠,没有人给他相应的回应。另一方面,刘国庭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所以找到了淮安市公安局,要求进行“见义勇为”的认定。
在我国,见义勇为更多的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在法律实践中缺乏明确的、统一的规定。据了解,目前各个省市区几乎都有出台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的法规,其中大概有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差别也很大。在实际操作中,认定条件也是比较苛刻的,因此,见义勇为的壮举不少,但能最后被认定的却不多。而刘国庭这次的在公交车上的行为,并没有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因此,也就无法获得对应的奖励补助和保障。
如此境况下,想来想去,刘国庭认为自己必须要为自己讨个说法。年10月,刘国庭一纸诉状将淮安市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十项费用,共计9.3万余元。在刘国庭的诉讼请求中,最让人侧目的就是“残疾赔偿金”一项,竟然高达5.9万余元。
事发当时,小偷的一拳造成了刘国庭的鼻骨骨折,但经过手术已经修复,怎么又会有“残疾”一说呢?
原来,刘国庭在事件发生后的多次就诊过程中,都主诉左耳听力下降,特别是4月底医院的病历上明确写了“外伤性耳聋”的诊断。而在住院期间,刘国庭还接受了电测听的检查,结论为左耳混合型耳聋。刘国庭认为,正是公交车上的这一拳实际上造成了他左耳耳聋的残疾现状。
于是,年3月20日,事发一年后,刘国庭来医院司法鉴定所,请求对自己的左耳外伤性耳聋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十天之后,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认定刘国庭左耳听力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然而,出乎刘国庭意料的是,他的这次诉讼请求居然被淮安市清河区法院给驳回了。这又是为什么呢?原来,刘国庭提交的诉讼请求里提出,依据旅客运输合同义务,他在买票上车后,就自然与公交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约定。公交公司就有把他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他却受到了伤害,甚至造成了耳聋残疾。因此,公交公司应该对他的人身损害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清河区法院认为,根据刘国庭的请求,其受伤的后果是侵权行为导致,属侵权范畴,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解释》,刘国庭所遭受的伤害应由实施侵权行为人,也就是打人的小偷来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自身不存在过错,也及时履行了应由的协助义务。所以法院驳回了刘国庭的诉讼请求。
刘国庭依据《合同法》,说公交公司没把他安全运抵到目的地,应当负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则依据人身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认为刘国庭的主诉对象有误,应该去找打人的小偷负责。但现实是,一直到提起诉讼,小偷也没被抓住,那么,本来是出手助人的刘国庭所遭受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赔偿呢?为了继续给自己讨个说法,刘国庭上诉到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院司法鉴定所只是对刘国庭的耳聋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但并没有对刘国庭1月6日被打所受伤害与其左耳耳聋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所以,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因此,年8月,淮安中院作出了裁定,撤销清河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清河区法院重审时,特别强调了本案的两个关键点,一是被打与耳聋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公交公司是否履行了尽力救助义务。那么,刘国庭的耳聋究竟是不是这一拳所致呢?
刘国庭一直都主张从事发受伤后不久,听力就开始有所下降,三个月医院最后确诊为“外伤性耳聋”。他认为,自己左耳耳聋就是因为挨了这一拳才导致的。
而公交公司并不认可。公交公司认为,刘国庭在头几次就诊中均未提到左耳听力的情况,在事隔多天后,医院的就诊中,向医生提出左耳听力下降。
这一拳是不是导致了耳聋,双方争执不下。因此,受理重审此案的淮安开发区法院又委托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这次鉴定的事项是“耳聋与此次外伤的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所根据刘国庭之前的病历,以及一系列检查的结果,综合发现,一方面,这次外伤后,刘国庭并无对应部位骨折累及中耳等损伤的影响学改变,也没有导致内耳损害引起听力障碍的病理学基础。因此说外伤引起耳聋似乎缺乏支持。但是另一方面,刘国庭目前左耳耳聋是事实,也没有证据表明他在此次受伤之前左耳就存在听力障碍。所以,司法鉴定所最后得出的意见是刘国庭左耳听力障碍与本次外伤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就在此时,刘国庭却又做出了一个让大家意想不到的举动,他将赔偿金额请求从9.3万元一下增加到了31.7万元。这其中又发生了什么事呢?
原来,刘国庭一直都对各种法律法规很感兴趣,不仅坚持自学,还经常就这方面为亲友提供法务咨询。出事之后,他就更加注重搜集各种案例,研究判罚结果。在此过程中,他发现有一起案例与自己的遭遇极其相似。
年11月,江苏省南京市的王女士也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发生意外而致残。而在适用法律上,法院则尊重了王女士的主张,是依据《消法》和《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来进行的判罚的。
如果根据《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赔偿构成中就还应该有“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这一项,因此,刘国庭在之前的基础上又追加了“残疾生活补助费”18.8万余元,从而将整个赔偿金额提升至31.7万元。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耳聋的因果关系尚在纠结中,适用法律的问题又摆在了眼前。纵观此案的推进,从一开始刘国庭主张的《合同法》、一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了驳回、到此时刘国庭又主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刘国庭的事情到底适用哪部法律?不同的法律会不会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呢?在法官的询问下,刘国庭选择了按照合同法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在法律关系存在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竞合的情形下,刘国庭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因提起诉讼。刘国庭在购买车票乘坐公交车后,他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即宣告成立。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而刘国庭在乘车过程中受到损害,因此,他有权按照合同法提起诉讼。
确定诉讼的法律关系后,案件审议的另一个焦点就是刘国庭的耳聋伤残是否与公交车上的一拳之伤存在因果关系,这直接关系到残疾赔偿金是否要计入损失。
法院认为刘国庭在多次就诊中显示存在左耳听力障碍,鉴于外伤可以导致耳聋,并且无证据证明刘国庭在事发前就存在左耳耳聋的情形,所以法院认定刘国庭左耳耳聋是因本次外伤所导致。
据此,淮安市开发区法院于年11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淮安公交公司赔偿刘国庭各项损失合计8.2万余元。驳回刘国庭其他的诉讼请求。这个判决结果中,并没有支持刘国庭提高残疾补偿金和增加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请求。然而对这个判决结果,刘国庭和公交公司双双提起了上诉。刘国庭坚持认为在赔偿上应当按照江苏省实施《消法》的办法,应增加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者生活补偿费总共23万元。
公交公司则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一是不认可耳聋系此次外伤所导致,二是认为本案是合同之诉,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不应纳入合同违约赔偿范围。
年3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5月,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审判时并没有特别针对刘国庭见义勇为的情节进行裁判,而是依据合同法的客运运输关系进行判定。但这个判决结果对于刘国庭来说仍是一个很大的安慰。见义勇为体现着勇气和正义,优秀品质的传承,不仅需要弘扬和歌颂,更需要的是制度保障和多方支持。目前,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和保障办法在具体落实上主要以地区性法规为主,希望这些规定在认定标准、奖励补助保障上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保障见义勇为行为和行为人的权益,让英雄不要陷入流血又流泪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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