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区域经济/郝洪伟)4月10日23时许,丹东一名醉酒男子因乘坐出租车差了司机一元钱,司机本来也不打算要了,可是该男子非要给司机钱,拖拽司机到其家中取钱,并拽坏了司机的口罩,司机赶忙挣脱,并求助其他出租车司机报了警。而该男子跑入旁边食杂店,拿了一元钱给司机师傅。按说到家了,车费也结了,虽说借着酒劲起了点争执,事情也该完结了,但不知是哪条神经起了火花,紧跟着的,该男子对司机一顿拳脚相向。
此时,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七道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火速赶到了现场。看到警车,男子撒腿就跑,民警随即将其追上。面对处警民警,男子不停地辱骂、撕扯、推搡,还掰伤民警的手指,更嚣张的是用头猛击民警面部。该男子的暴力袭警,造成处警民警鼻骨骨折、掌骨骨折、拇指挫伤、面部挫伤。
经过调查,该男子姓李。在派出所内,李某不停叫嚣,辱骂民警,还要求被“优待”。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4月11日,李某已被元宝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公安民警履行执法职能,维护的是国家法律尊严、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支持民警执法,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对公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维护民警合法权益。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执行公务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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