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
民
活
法
中
典
的
篮球比赛受伤
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案例:小姚和小易是经常一起打篮球的球友,一天下午,二人与其他篮球爱好者相约到某篮球场打球,期间二人因争抢篮板球的正常碰撞,造成小姚鼻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双方协商未果,小姚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易赔偿其损失,是否可以支持?
评析:《民法典》第条首次作出了自甘风险的规定,即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只要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行为就不构成侵权。本案中,篮球比赛作为对抗性较强的体育运动,参与者难免发生肢体接触及碰撞,不可避免地承担自身损伤的风险。小姚作为篮球爱好者,自愿参与篮球运动,争抢篮板球属于篮球运动规则范围内的正常技术动作,在没有证据证明小易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小易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如果小易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活动组织者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索引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主编:民一庭
编校:宣教处
本期供稿:朱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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