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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今年32岁,榆林市人。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报榆阳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网络配图
年4月10日凌晨4时许,李某陪同其朋友师某到医院急诊科就医时,因未带现金无法缴费取药治疗与值班医生王某发生争执,后李某用拳头在王某头面部进行殴打,致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偏曲、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
陕西榆林驼城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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