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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刑法考试神题揭秘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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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01

陈大的刑事责任

陈大与刘二合谋用50万元买下周元手里的苏轼真迹

案情

经邻居贺冰推荐,周元认识了西京省书画鉴定专家陈大。陈大看到周元出示的《北武帖》后心惊,明白此乃不世出的苏轼真迹。于是和朋友刘二商议后,对周元声称由于缺乏历史记录,难辨真假,无法拍卖出高价,自己愿意介绍一个买家出50万元买下。周元同意,将画卖给刘二。后陈大和刘二广邀名家鉴定,确认《北武帖》为苏轼真迹,借着舆论轰动,在拍卖会上卖出万元的高价。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察要点

诈骗罪的成立,既需要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又要求被害人因此欺诈而陷入错误。在本案中,陈大已经认识到《北武帖》是苏轼真迹,但是却对周元宣称“难辨真假”,就其外部表述与内心认识的不一致而言,存在虚假,构成欺诈行为。陈大告诉周元“无法拍卖出高价”并伙同刘二以50万元买下,最终却拍卖出万元的高价,就周元对这幅画的市场价值的认识来看,是在陈大诱导下陷入了错误认识。50万元与万元之间的差价,可视作周元的财产损失。

不过,《北武帖》又确实如陈大所说,是“缺乏历史记录”的,而在书画市场上,一幅没有历史记载和证明的作品,要想卖出高价,的确是非常困难。这其中的表述有真实成分。而且事实上,陈大和刘二也是通过后期的名家鉴定会和媒体炒作等额外的环节,才将《北武帖》卖到了高价。若没有后期的这些附加行为,恐怕的确会落得“无法卖出高价”的下场。再考虑到,周元本人带画从北宋而来,当然知道画的真假,仅是对该画在当下的拍卖市场上的价格缺乏认知而已。就此而言,周元最后同意以50万元价格出手,未尝不可以视作是为了省却后期的运作麻烦而尽快出手套现获利。

在中外历史上,一幅未经过专家鉴定认可真假也未经媒体炒作的画作,即使确是真迹,前后价格也可能存在天壤之别。这样来看,也可以说,那幅未经权威鉴定和媒体炒作的《北武帖》,在当时的情况下卖出50万元,也符合其当时的价值。由此,似乎就不能说陈大话中的虚假成分就达到了诈骗罪的程度,也不好说周元就遭受了财产损失。此处控辩皆有空间,故正反观点都给分。

如果主张陈大构成诈骗罪,则他和刘二构成共同犯罪。就刘二所起作用来看,应当认定为共同正犯。考生答题时可以按照共同正犯的鉴定模式,对两人的刑事责任一并作答。

02

刘二的刑事责任

陈大与刘二合谋用50万元买下周元手里的苏轼真迹

分析同陈大。

03

张三的刑事责任

(一)张三收受周元10万元定金后逃匿

案情

贺冰介绍周元认识了张三,周元给了张三10万元定金,打算购买一套伪造的身份证件,不料张三收了定金后逃匿不见。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诈骗罪

考查要点

此处案情涉及到诈骗罪多处理论点。第一,周元支付10万元是为了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被害人在刑事政策上是否值得保护。第二,伪造的证件本身,不能成为市场上合法流通的物品,不具有商品价格的经济属性,能否成为诈骗罪中作为交易对象的适格的“财产”。第三,如果伪造的证件不是财产,那么周元支付10万元本来就不会获得任何财产上的对价,其对此具备明确认知,则是否还满足诈骗罪要求的“错误”。第四,如果是周元认识到没有财产回报又自愿支付,是否还属于“无意识的自我损害”以及是否还存在财产损失。这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答题时能考虑到争点即可,正反观点均给分。

(二)张三受胁迫为周元免费制作假证件

案情

此时贺冰挺身而出,辗转联系到之前跑路的张三,以举报相威胁逼迫张三免费为周元制作了一整套假证件。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伪造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查要点

张三实施了制作假证件的行为,符合伪造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是免费制作,所以不属于买卖。虽然是在胁迫下的行为,但是该胁迫不属于身体强制或完全无法反抗程度的精神强制,因此属于胁从犯,与贺冰构成共同犯罪。

04

李四的刑事责任

(一)李四欺瞒单位放弃与周元的药方交易并介绍给弟弟的药厂交易

案情

国企A药厂听闻奇药问世,派经理李四去购买药方,李四与周元交流后起了私心,对A药厂董事会声称药方虚假不值得购买,暗地里让自己弟弟经营的民营B药厂与周元接洽,出资万元从周元处购得药方。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考查要点

李四作为国企经理,将周元的药方介绍给自己弟弟的药厂去交易,实际上是截留了本可期待由国企药厂做成的一笔业务,这是否符合第条的“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企业同类营业”,关键是看李四的行为是否属于“为他人经营”。应当认为,只有对公司、企业的运行发挥某种常态性的负责的作用,才称得上“经营”。而李四仅仅是为其弟弟的药厂提供了一个业务信息,还达不到“为他人经营”的程度,因此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与之相对,第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规定的各种行为,并不要求具有经营行为的常态性,而只要有一次为亲友牟利的情形即可。在本案中,李四将自己所在的国企药厂准备购买的药方,转交给自己的弟弟的药厂去购买,这似乎较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不过,此处仍然值得探讨的是如何理解“盈利业务”。是要求必然盈利的业务,还是可能盈利的业务,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分歧。本案中,周元根据药方研制的药丸,其药效得到民间认可,购药者络绎不绝,就此而言,购买该药方似乎是稳赚不赔,必然盈利。但是,毕竟是没有经过正规的临床检验,最终能否大规模投入生产尚未可知,恐怕只能说是可能盈利。此处存在观点分歧和控辩对抗空间,正反观点皆给分。

(二)李四带领多人冲击西京大学门卫导致校门口混乱

案情

队伍中的李四跳出来,带领多人往校园内冲,与保安发生了肢体冲突,校门口乱作一团。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考查要点

李四带领多人往校园内冲的行为,构成聚众。西京大学是教学科研单位,设置不能任意进入的门卫制度,也是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李四等人欲强行入校而与保安发生冲突,导致校门口混乱,构成对教学科研秩序的扰乱。当然,是否构成本罪,还要看是否达到“教学科研无法进行”的程度,造成严重损失。对此,案情没有交代。因此,只要能答出涉嫌罪名即可,结论上是否构成不影响给分。

05

王五的刑事责任

(一)王五挥拳击打推搡自己的李四致其鼻骨骨折

案情

保安王五挥拳打向推搡自己的李四,致其鼻骨骨折(轻伤)流血不止。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查要点

王五挥拳打击李四致使其鼻骨骨折造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此处仍需进一步讨论的是,李四推搡保安王五,是其涉嫌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行为方式,这是否构成对王五的不法侵害,从而令王五成立正当防卫。

(二)王五击打李四鼻部引起其倒地头部撞成重伤

案情

李四又惊又怒,脚下踉跄扑倒在地,头部碰到地上的石头,导致颅脑损伤(重伤)。

难度系数

★★☆☆☆

涉嫌罪名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查要点

李四踉跄倒地后头部撞伤的结果,与王五的挥拳击打李四鼻部的行为之间,确实存在着条件说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是,还要从客观归责层面进一步分析,这一重伤结果是否属于挥拳打鼻行为的风险的现实化。如果认为两者之间出现了重大意义上的因果偏离,重伤结果超出了行为人应当预见的范围,就不能把重伤结果归责给王五,而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相反,如果挥拳击打他人鼻部所创设的风险中,包含了他人被打后倒地以及倒地后撞伤的可能性,那么,这一重伤结果就可以归责给王五,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没有明确证据表明王五对重伤结果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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