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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慎碰到酒店大门受伤,商家该

入住酒店门都还没进

duang的一头撞在玻璃上

好心情全没了

案情简介01Tencasesofconsumerrightsprotection

年4月18日,毛某在天台县某酒店入住,4月20日酒店门口玻璃门半开但未放置警示牌,夜间灯光较暗毛某不慎脸部撞在酒店的玻璃上,半边脸出现淤青。到医院医治后,医生诊断表示鼻骨骨折,左侧鼻骨与额凸位置欠佳,治疗好后毛某要求酒店赔偿所有医药费以及相关损失费,酒店方认为自身确实存在过错,但是毛某自身也有责任,不应该由酒店方来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协商无果,毛某随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寻求帮助。

02处理过程及结果Tencasesofconsumerrightsprotection

天台县市场监管局受理投诉后,经调查了解,酒店作为住宿服务提供者,未能履行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经工作人员积极引导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酒店退还毛某住宿费元,并一次性赔偿医疗费等人身损害损失费元,合计元。

案例评析

台州市消费维权法律专家库专家林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商家对其场所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未能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没有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来源|台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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