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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冲动否则赢了坐牢赔钱,输了住院受罪

12月10日,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副主任侯童做客《宛城区检察之声》节目,给听众朋友介绍故意伤害罪的办理情况。

一、侯主任,通过前几期的节目我们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类型构成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迅猛。但也有一些犯罪,继续保持了较高的发案率,如故意伤害犯罪。

答:是的。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领导人民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奇迹,更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年至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与此同时,从严规范经济社会管理秩序,新类型犯罪增多,“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有新期待。

但在传统的犯罪中,故意伤害犯罪仍然保持了较高的发案率,以宛城为例,年,我院共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余件,占整体刑事案件近五分之一。故意伤害犯罪,不仅伤害他人,行为人也要陷入囵圄,对社会治安构成相当大的威胁,这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是极不相符的。

二、侯主任,究竟什么是故意伤害犯罪?该罪的刑罚是怎样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条文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根据对他人的伤害程度,分为四种情形进行处罚

1、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如果没有其他情节,则不构成犯罪,而是作为治安案件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2、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则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追诉,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造成他人重伤的,则通常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般不能够适用缓刑

4、造成他人死亡的,则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在当前社会治安良好的大环境下,重伤害案件呈现平稳下跌趋势,量刑在三年以下的轻伤害案件却存在明显增加,占到全部案件数量的三分之二。轻伤害案件看似小案件,多发生在基层,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在司法办案的实践中,引发故意伤害犯罪的原因常见的有哪些?

因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发案率高,我主要谈一谈这类案件的诱因。

1、邻里、家庭之间的纠纷是导致发案的主要原因。邻里之间由于日常生活中接触的非常多,并且多为琐事,往往也是因为一些细小的事情引发口角和争斗,假如劝阻、调解不及时,极容易导致伤害后果。如张某和王某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张某用树棍将王某的左腿打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轻伤。

2、青少年疏于家庭管教,拉帮结派现象严重。由于现在很多青少年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再加上网络文化的发达,各自以暴力为主题的影视作品、电子游戏充斥着银幕,在受到这种文化氛围的影响,部分青少年在缺少父母亲人督促和正确的引导,致使性格暴躁,争强好胜,缺少法制观念,崇尚以暴制暴,以团伙犯罪居多。如叶某等7人(均已成年)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叶某与被害人程某在体育场发生口角后,叶某找到其同班同学熊某等人集结在学校后门口殴打程某,经法医鉴定,程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上网搜一下年的人体伤情鉴定标准,那上面对轻伤构成有很明确的界定,最常见的牙齿脱落、身体各部位骨折、外伤性鼓膜穿孔等等都能构成轻伤,年轻人不讲武德,一旦动手构成轻伤的可能性非常大。

3、因经济纠纷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因债务问题产生的矛盾也随之增加,双方往往因为一言不合便拳脚相向,例如犯罪嫌疑人肖某到曹某开的窗帘店要货款,因言语不和犯罪嫌疑人肖某当场将曹某鼻子打流血,经鉴定曹某为轻伤。

总的来说,在轻伤害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行为具有突发性。案件双方多因矛盾和情绪处置不当,失控引发暴力冲突,无积怨或积怨不深,事先无预谋,属偶发性犯罪,犯罪行为影响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案发后被告人多数有较强的负罪感,被害人一方多数有过错,如争强好胜、出言不逊挑起事端,有些则是在争执中首先使用暴力。

四、侯主任,在社会生活中,总有少数人易于冲动,一旦实施了故意伤害犯罪,他应该怎样做?

答:一是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修复社会关系。

举例:林某与曹某系邻居,案发当天双方因宅基地问题发生口角,后引发厮打,造成双方均受伤的结局,经伤情鉴定:林某L4椎体爆裂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曹某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起诉至检察机关。因曹某与林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已经达成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系邻里纠纷且已经达成和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曹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事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一下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嫌疑人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以上我们所举的案例之所以能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嫌疑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举例: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杨某系邻居,二人因房屋出路问题多次引发矛盾。案发当日被告人吴某回家时,发现自家出路被被害人杨某放置大量木头堵住,吴某气不打一处来,遂上前与杨某发生推搡,推搡过程中吴某致使杨某手腕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在争执过程中让邻居报警,案发后主动到案。该案到起诉阶段,被告人吴某愿意认罪认罚,也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因被害人要价过高无法达成一致。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无果,经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虽然未达成谅解,检察官给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法院审判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吴某系初犯偶犯,主动认罪认罚;且被害人杨某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最终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并支付被害人杨某医药费用。

这里想给大家介绍一下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是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下,能给自己争取到的最大的从宽处理制度。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一言而概之,就是越早认罪越好。

五、应当说,一旦惹上故意伤害犯罪,代价和成本也是很高的。

答:是的。我们在司法办案中,有种感觉,当事人打架的时候,总想把别人打狠点,在追究责任时就经常懊恼,总想让自己判轻点。因为一时冲动,不仅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让自己的人生从此存在污点,同时也可能会影响子女的入学、入党、找工作等,实在是得不偿失。即使能够达成和解,取得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也是在付出巨大经济代价的基础上的,而且矛盾的起因依然没有解决,原来有理这会儿也可能变成没理,只有干生气的份。而对于被害方来讲因为一时冲动给自己带来一场血光之灾,也不是一件让人开心的事情。

我们原来有句宣传语是“莫动手,赢了坐牢赔钱,输了住院受罪”,所以请朋友们时刻谨记法律这根线,在冲动时问问自己是不是做好了坐牢赔钱、住院受罪的准备,如果没有,还是请大家退一步海阔天空吧,正所谓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编辑: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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