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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公安机关值班民警发生冲突,是否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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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公安机关值班民警发生冲突

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如何处理?

案件简况

某天一大早,某市某区居民王某又来到区公安分局上访。他先在大门口的水泥地面上,写下3行共计几十遍“我冤枉”字样,后把一个脸盆顶在头上,硬要闯进公安局院子。因为还未上班,门卫室值班民警不让进,推拉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王某将值班民警嘴打出了血。该民警还击,连续几拳打到王某的鼻子上,弄得满脸是血。医院,值班民警脸上有创伤,王某鼻骨骨折,眼睛受伤,医治花了不少钱。两个多月后,王某来到公安分局,还请了法律工作者帮其维权,称要求公安局进行国家赔偿。值班民警回答道:“公安局怎么能赔你,你妨害公务罪的行为还没处理呢。”

案件评析

本案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值班民警关于王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认识是错误的因为门卫空看门的值班民警履行的不是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所以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公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一般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除国家规定的重要场所,门卫室的工作性质,都是单位内部的后勤工作。后勤承担的是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卫内部安全的职责,属于单位内部行政作理的事务。县(市)公安局的门卫室工作也不例外。实践中,除非发生袭击公安机关,或以袭击警察为目的的不法之徒和门卫值班民警冲突,警察的反击性质才变为执行警察法定职责的行为。值班民警因门卫职责与他人发生冲突的,不属于执行警察的法定职责范畴。所以,本案值班民警履行的是该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王某不构成阻碍依法执行职务,更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值班民警关于王某受伤不予赔偿的认识是错误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行使法定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才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值班民警连续击打他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因防卫过当,致使王某受伤。但因为值班民警上述行为并不属于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以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安分局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对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本案的处理建议

1.行为人王某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秩序,影响工作、生产科研等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是指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造成秩序混乱。使单位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等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等。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予以处罚。2.该公安局应当对伤者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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