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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四个月之久的命案为何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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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四个月之久的命案为何没人管?

关于对志丹县公安局及双河派出所工作不作为的揭举。

一起人命大案,志丹县公安局及双河派出所却不理不睬,至今对死者家属没有一个说法和交代,致使死亡四个月之久的邬满红至今仍然放在太平房。死者家属多出奔走,万般无奈,今天只能通过媒体呼吁,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给这期命案一个说法和交代,能让死者早日安息,事主早日走出悲痛,过上平静的生活。

我叫邬志明,男,汉族,年9月28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招安镇周石尧行政村道渠湾村,身份证号码:61062409,系死者邬满红父亲,联系。

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七),我儿子邬满红(男,汉族,年2月12日出生,系安塞区招安镇周石尧行政村道渠湾村人。)

携带其妻子王燕及两个儿子邬挺挺、邬雨乐一同到志丹县双河镇侯市管理区王南沟行政村庙河台村岳父王世清家拜年。当晚12点多,儿媳妇王燕给我老婆刘丛花打邬满红出事了,在延安医院,医院。随即我和妻子刘丛花、女婿刘勇及我的三医院,医院时已是第二天的凌晨2点多。我们赶到时邬满红已经在手术室。随之一会儿,医生通知我们病人生命垂危。我们询问王燕及邬满红妻家人事发经过,但王家人说法不一,前后矛盾。王燕更是反常,暴跳如雷,并大声谩骂她二哥王延忠和三哥王三毛“瞎心眼子,烂肝花”。2月4日邬满红被推出手术室,我们问医生病况,医生说伤情很重,头部及身体多处有伤。后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尸体现在志丹县殡仪馆。

我儿子邬满红究竟是怎么死的?志丹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给出的结论是:邬满红是自己踢人摔倒致死的意外事故。对这样的结论我们的感到疑点很多,破绽百出。2月3日晚邬满红和二妻哥王延忠、三妻哥王三毛、妹夫陈杰、王买买、王燕大哥的女婿等几个人在三妻哥王三毛家一起喝酒。喝了一会儿酒后王艳三哥王三毛走了去玩牌,没再喝酒。当时喝酒在场的人是很多的。2月3日晚上10点左右我儿子发生了如此严重生命危险的事情,王家人为什么不及时打电话通知我们?直到12点到了医院才告知我们。2月4日早上9点多,我和家人一同到达事发地点看了现场并和当地群众了解了情况,得到的信息是邬满红是被人打死的。10点多,我们向志丹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报了案。12点多,志丹县公安局刑警技术中队李军等三人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现场有点状血迹3处(有照片)。下午1点左右双河派出所指导员及干警4人来到现场,李军给派出所说:“怀疑桥头不是第一现场,要干警在桥头到村庄的范围内进行排查,看是否有可疑现场,包括王家几家人的窑洞在内。”但是派出所干警走了一圈,说:“人都不在家,门都锁了,无法排查。”紧接着,医院打电话说邬满红已经死亡,医院。

派出所找我二弟邬志亮谈话,邬志亮谈了很多疑点。因为邬满红与妻子王燕长期关系不和,王艳经常不在家呆,想走哪里就走哪里,两人即使见面也经常会争吵,但只是吵吵,邬满红没办法妻子,只能由她去做她想做的事。案发现场附近有两个摄像头,一个摄像头离当时喝酒的王艳三哥家只有十来米,第二个摄像头离派出所说的案发现场也只有几十米,可是派出所的为什么不调取第一手资料呢?我们提出调取监控摄像,派出所的却说没必要,没意义。就是到了现在派出所的干警们还是说调取监控录像没意义。人命大案,第一手的现场证据怎能说没必要和没意义呢?我们实在是想不通。直到案发后的5月23号一百多天过去了,在我们主家的一再催促下,派出所的干警才带领我们去查看监控录像。可是什么也没有找到,说当晚的监控录像已经没有了,被顶的不存在了。我们实在是想不通,当时为什么不调取呢?再者,人命案子,干警办案时不是主动去找嫌疑人调查和了解案情,而是打电话通知有可疑人到派出所或指定的地点问话。这样的办案行为符合常规办案手法吗?是严重违规违法的,有意给嫌疑人相互串供提供机会。

2月5日,李军电话通知我们,要求把邬满红的尸体拉到志丹县殡仪馆进行尸表检验。我们认为,这不符合法律法规,2月6日上午,李军和志丹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石矼在殡仪馆进行了尸表检验。但尸表检验书与当时的尸表检验不符,重要证据没有体现。我们认为,志丹县公安局及其办案人员把人命当儿戏,或是有意在避开重要线索。这究竟是为什么?

2月9日上午,双河派出所全体干警及公安局技术中队李军和我们死者家属代表在志丹县祥瑞宾馆进行了案情通报座谈会(会场由我们自己租赁,费用元)。李军认定死者是自己踢人摔倒致死,对于死者鼻骨骨折和左眼“熊猫眼”现象并没有做出科学解释,身体其他部位的伤情也没有做出合理解释。我们提出异议,李军只是逢场作戏,硬要把白的说成是黑的,最后自己也没有办法解答,便说让我们申请尸体解剖。随即,我们申请了尸体解剖。

我们申请尸体解剖时,公安局要求我们交元尸体解剖费,并有人给我们做工作说:“你们找王家人私了”。这到底是什么案件,现在还没有确定,难道不是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事吗?刑警大队和派出所所长王保平找我们说了很多,希望私了,并说尸体解剖后结果还是这样,意思是不要尸解了。还没有解剖怎知道结果会是这样呢?我们认为,作为领导干部并且是人民警察,这种未审先判的做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我们死者家属的要求下,直到2月17日,延安市公安局刑侦技术大队法医李涛等2人在志丹县殡仪馆进行了尸体解剖,费用元由我们死者家属所付。可是我们万没想到,最后志丹县公安局给我们出具了鉴定报告,我们认为不符合实情、避重就轻、隐瞒实际情况,有意模糊真相,对“熊猫眼”情况和鼻骨骨折现象没有做出解释。我们认为,延安市公安局进行的尸体解剖,为什么志丹县公安局出鉴定报告,这其中有什么玄机。志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报告人李军这样不重证据、歪曲事实的做法徇私枉法、严重渎职。并且尸体解剖鉴定结果出来后,我们多次要看鉴定报告就是不给,后经律师才拿到了鉴定报告的复印件。公安局相关侦破案件的人员也并没有给我们解释和说明尸体解剖结果。

我们对尸表检验人李军有重大怀疑。按照李军所说死者是摔倒致死,但是外套衣服为什么没有任何擦痕,这和常理不符。再则死者鼻骨骨折、倒地后后脑严重受伤,应该有大量出血,可是为什么案发现场、死者衣物上没有血痕出现。我们认为这一切都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些问题,公安局也没有做出解释。

双河派出所所长王保平给我们通报的调查结果说,邬满红是自己踢人摔倒致死的意外事故,我们认为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我们要求查看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最早在2月4日报案时我们就要求办案人员查看监控,可是办案民警总是以各种借口(监控坏了、监控拍不到,没有侦查的必要)为由不予理睬。我们给派出所多次反映:邬满红的二儿子说他爸爸是被他姨夫一拳打倒的,现场有很多人。对于我们提供的这一线索,派出所所长王保平不予理睬,解释说:“未满18周岁的孩子的话不能作为证据”。人常说小孩嘴里讨真言,难道孩子现场所见还不是证据吗?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

办案干警白小磊更是严重不作为(白小磊与嫌疑人存在亲戚关系,正常情况下理应回避)。白小磊在办案过程中有意给嫌疑人通风报信,共同密谋,想方设法隐瞒事实真相,导致案件侦破不能正常进行,并且白小磊对嫌疑人所说不加辨认真伪、全部听信。这么荒唐的办案行为,是严重的践踏国家法律,坑害人民群众。

2月3日晚上9时45分,邬满红曾给他四爸爸邬志贵打电话说,王燕二哥王延忠要收拾他,对这一事实,办案民警没有进行调查。我们多次给提,他们说没有通话记录,到五月份,当我们拿着在移动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给办案民警时,他们才找了邬志贵谈话。

嫌疑人王燕的话也更是前后矛盾,开始王艳说是她在前面走,邬满红是自己跌倒的,后又说是邬满红抬腿踢她时导致自己面朝天跌倒受伤的,而尸解出来后,王艳的解释是邬满红喝醉了和她打架,她在邬满红的脸上打了一拳。那意思邬满红被打的“熊猫眼”情况和鼻骨骨折现象是王艳打的结果?当时喝酒的人都哪去了?孩子说的打他爸爸的人又哪去了?(并有录音作证)。

2月3日晚10点多邬满红三妻哥王三毛在王南沟与鲁海清等人一起玩牌,有个女人给王三毛打电话,对方说什么不知,但王三毛接完“又造上了。”说完就离开了打牌现场。这是当时在场人所说。那么案发现场这些人都哪里去了?怎么就成了邬满红和妻子王艳了?

王艳承认在邬满红脸上打了一拳,公安局以过失致伤害致死报捕检察院,但检察院认为罪行不成立,将犯罪嫌疑人释放,理由是公安局案卷证据不足。公安局报捕案卷反映是:王燕承认打了一拳,但是打在什么部位不清楚,虽然鼻骨骨折,但也没有证据说明鼻骨骨折是王燕打的。这样不合事实的说法居然也能出自办案民警的口。据此,我们认为办案民警行为显失公平,敷衍了事,草菅人命,混淆黑白,歪曲事实。

我们怀疑,邬满红死亡真相另有隐情,根本不是妻子王燕所为。身高1.54米的妻子王燕怎么可能随意一拳可以打倒身高1.77米的丈夫邬满红,而且同时导致鼻骨骨折、颅骨破裂、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晚期。我们要求志丹县公安局继续侦破案件,可是公安局就这样草率撤销案件。这样的公安局,随意践踏法律尊严,置人命不顾,既损害共产党的形象,又坑害百姓利益。破案本是公安干警的事,可是侦破本案的双河派出所,对该命案敷衍塞责,不去认真侦破。由于疑惑很多,后来我们事主反应什么,他们才去应付的去做什么,并让我们去找疑惑的证据,他们会尽力配合。难道我们平民百姓成了破案的了?这不是你们公安干警的职责吗?事情却恰恰反了过来,实在是让我们无法理解和接受。

志丹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所长王保平、干警苗生龙、白小磊及法医李军贻误破案最佳时机、工作不作为、乱作为,致邬满红死亡后时间长达4个月之久,仍然没有一个交代,死者不得安息,事主不能安宁,死人命案何时能有个了决?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重视此案,请求依法尽快查明邬满红死因,严惩凶手,追究相关办案人员不作为的行为,还死者家属一个明白和公道。

本案中存在程序上违法办案及案件事实上存在很多疑点:

一、本案是发生打人致人死亡的命案,双河派出所是否有权侦破办理此案?志丹县公安局是否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请上级公安给予纠正。

二、志丹县公安局擅自收取壹万伍仟元(元)尸体解剖费。其收费依据何在?依据的是我国哪部法律?尸体解剖费法律规定是根据案件需要,是公安依职权所为,不能收费的。

三、本案双河派出所办案中存在公安法医李军给派出所说:怀疑桥头不是第一现场,要干警在桥头到村庄的范围内进行排查,看是否有可疑现场,包括王家几家人的窑洞在内和邬满红家属提醒案发现场有两处监控摄像头,一处是长庆采油厂,一处是原村书记(也就是王艳二爸爸)家安装的摄像头。但办案干警没有及时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影像资料,贻误破案最佳时机,并向家属谎报长庆油矿采油厂摄像头是朝后的,看不见人路过的现场,原村书记家安装的摄像头晚上是看不到的。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当晚是小年夜,有灯光的,不知双河派出所为何不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影像资料?

四、本案中直接在喝酒现场的目击证人邬满红的儿子邬挺挺、邬雨乐,为何不向其取证,和其谈话?邬满红家属已经向双河派出所提供了幼儿园老师霞霞和邬雨乐的谈话录音,现有录音可以作证。

五、本案最大医院诊断为:1.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晚期、脑挫裂伤(左额叶)、急性硬膜下血肿(双额及左颞)、外伤性蛛网下腔出血、额骨骨折;2.鼻骨骨折;3.头部软组织损伤;4.皮肤擦伤(右季肋部)和陕西省志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志)公(司法)鉴(法医)()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都说明死者邬满红身上有鼻骨骨折和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晚期、脑挫裂伤(左额叶)、急性硬膜下血肿(双额及左颞)、外伤性蛛网下腔出血、两处额骨骨折。现双河派出所给家属告知的是:邬满红是自己踢人向后摔倒致死的结论。死者邬满红1.77米的身高,踢人向后摔倒能有这么大的冲击外力导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晚期死亡吗?请问邬满红的鼻骨骨折又是怎样形成的?办案干警自己都难以自圆其说,相互矛盾?

六、死者邬满红被送到延安医院诊断:身体多处受伤(邬满红的右脚拇指、后腰背部正中及右肋弓检见多出浅表性损伤,左侧鼻背检见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鼻骨骨折,左上唇粘膜裂伤伴牙龈出血),本案犯罪嫌疑人王燕作为妻子,又是一个低个子女人,能将一个1.77米的身高力大的男人殴打成脚拇指、后腰背部正中、右肋、左侧鼻背检见表皮剥脱皮下出血,鼻骨骨折,左上唇粘膜裂伤伴牙龈出血这样吗?这与常理不相符合。

七、案发现场、死者衣服无血迹,衣服无擦痕破损,这和案件事实相矛盾。事实上,死者鼻子里直流血,丝毫没有一滴血留存在衣服上,再是伤者身上多处有伤,衣服丝毫无擦痕破损吗?

八、案发后,所谓的犯罪嫌疑人王燕更是反常,暴跳如雷,并大声谩骂她二哥王延忠和三哥王三毛“瞎心眼子,烂肝花”,说明此案另有其人,王燕根本不是作案的人。

我们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能重视此案,排除干扰,依法彻查此案,还一个事实真相,还死者一个公道,给死者家属一个正确的明白的交代。

反映人:邬志明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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