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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难以成为ldquo免死金牌r

《自首难以成为“免死金牌”——评百香果女孩案》

作者:宛艳(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作者简介

安徽大学法学院1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曾在律所工作一年,有一定的实务工作经验,致力于将法学理论和实务相结合

口头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较强,本科期间获得上海市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三等奖和上海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称号等

“那么残忍地强奸、杀害我女儿,就因为主动投案就可以判死缓?”

——陈礼言(百香果女孩案受害者母亲)

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一10岁女童杨某燕在卖完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光毅强奸后死亡。

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光毅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大,依法应从严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根据杨光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判处杨光毅犯强奸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退赔32元给小燕的母亲陈礼言。

年3月,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光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根据杨光毅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原判对杨光毅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维持一审判决关于退赔32元给小燕的法定代理人陈礼言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光毅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1

自首在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中的作用很大?

本案一审判决为死刑,二审因考虑被告人杨光毅有自首情节,故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论是被害人家属还是社会公众,此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因自首情节而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是否合理?本文将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笔者检索了裁判文书网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裁定书,其中被告人就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罪名自首的共47件,仅有2起案例中,最高法认为因被告人案发后有自首行为(其中一起还有被害人谅解的关键因素,众所周知,这一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死立执变死缓的作用要远大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案情如下:

案例1:

被告人孙春生与被害人武某某(女,殁年30岁)系夫妻。年初,武某某与闫某某一同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前旗归流河镇××砖厂打工,孙春生怀疑武某某与闫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于同年10月1日与亲属一起到归流河镇找到武某某,劝武与其一同回家生活,遭到拒绝。同月4日上午,武某某回到河北省平泉县××镇××村其父母家中,给孙春生打电话提出离婚。当日上午11时许,孙春生携尖刀到武某某父母家中劝武某某不要离婚,后二人发生争执,孙春生拿出尖刀捅刺武某某胸、背部数刀,又持尖刀捅刺阻拦其行凶的岳母谷某某(被害人,殁年56岁)胸、肩部数刀,后用斧头击打武某某头部数下,致武某某当场死亡,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春生作案后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春生因婚姻家庭纠纷持械行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孙春生有投案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孙春生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案例2:

年5月,被告人吴亚东和被害人李某甲(女,回族,殁年25岁)按照回族习俗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后租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镇马某甲家,开始同居生活。其间,二人曾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执。同年7月14日1时许,吴亚东再次与李某甲发生争执、厮打,吴亚东先后持折叠单刃刀和家中的菜刀,对李某甲的面部、颈项部、胸腹部等处捅刺、砍击,致李某甲因双侧颈总动、静脉断裂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吴亚东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亚东与被害人同居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中,持刀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吴亚东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亚东归案后认罪、悔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案例1中,被告人孙春生不仅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后两点在最高法最终未核准死刑中起着重要作用。而本案中讽刺的在于被告人杨光毅作案时一同拿走了被害人身上卖百香果得到的32元钱,一审判决中也判决被告人退还32元钱,但被害人的舅舅表明:杨光毅的家人至今未给被害人母亲道歉,“就连那抢走的32元都没退”。

从犯罪动机看,上述两个案例中,被告人因生活琐事或家庭纠纷而和被告人积怨已久,后发生争执杀害被害人,而本案则是由于被告人欲强奸被害人而对被害人进行了一系列奸淫、伤害行为。另外从犯罪手段上看,本案中被告人先刺伤被害人的眼睛和脖子,再强奸仅10岁的被害人导致其窒息死亡,并将被害人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放入一水坑中浸泡,最后将被害人抛弃在山坡上。相较上述两个案例,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从45:2的数据比较来看,对于死刑案件中的“自首”情节,最高法并未持绝对肯定态度。本案与未核准死刑的案件对比,虽前者为强奸罪、后者为故意杀人罪,但前者同样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且主观恶性更大、犯罪手段更残忍,鉴于此,笔者并不认同本案能由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

“自首对侦破案件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并未搜索到本案二审判决原文,但从网页上的检索来看,目前网上流传的一页二审判决书中表明“自首对侦破案件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假设该项内容属实,在本案中确实杨光毅的自首对案件的侦破来说至关重要,也不尽然会得出应当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的结论。

之所以刑法上肯定了自首的价值,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自首能提高办案机关的工作效率。但从样本中的情况来看,如上表所示,在45件被告人自首未影响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中,有25件案例中被告人在作案后立即主动投案。

案例3:

被告人雷辉州给老乡余某甲发信息借钱还高利贷,余某甲未予回复,雷辉州心生怨恨产生报复余家人之念。第二日,雷辉州电话联系余某甲借钱被拒,与张某某一同至被害人家中。雷辉州借故将在房内的余某甲侄子余某乙及其女友丁某骗到楼下后将房门反锁,向余定俊妻子蒋某某(被害人,殁年32岁)提出要查看其介绍为余某甲工作的女子“小凤”的账目,并趁蒋某某去卧室拿账本时从厨房取出菜刀藏于身后,意图在蒋某某拒绝借款时对其砍击。蒋某某拿账本出来表示账目已结清,雷辉州称尚有钱款未结清,并要求再借款,蒋某某予以拒绝,雷辉州即持菜刀砍击蒋某某头部、颈部等处数十刀,致蒋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余定俊之子余某(被害人,殁年2岁)在客厅沙发上哭喊,雷辉州又持菜刀朝余某的头、颈部猛砍数十刀致其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随后,雷辉州拨打了“”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例4:

年1月20日10时许,陈某与杨胜松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抓扯,杨胜松用拳头击打陈某面部致其鼻骨骨折,陈某咬伤了杨胜松的手。随后,陈某欲带其与何某1所生之子何某2(被害人,殁年13岁)、何某3(被害人,殁年4岁)出门找村干部评理,陈某被杨胜松阻止,何某2、何某3趁机离家。杨胜松发现后骑摩托车外出寻找,在村民杨某1家住房西北侧公路上发现何某2、何某3。杨胜松让二人回家,何某2不从,杨胜松遂强行拖拽,何某2辱骂、踢打杨胜松,杨胜松捡起一块水泥砖击打何某2头部致其倒地,又再次猛击何某2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杨胜松又持水泥砖击打何某3的头部致其倒地。杨胜松作案后打电话报警告知自己杀人的情况,公安人员到杨家中将其抓获。后何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2、何某3均系颅脑损伤致中枢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对于上述两个案例,最高法均认为虽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因罪刑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回顾本案,被告人杨光毅在案发后仍然正常生活,在全村都帮忙寻找被害人的情况下置身事外,面对公安机关的问话表现镇定、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作案两天后,杨光毅向其父亲承认自己作案,并在其父亲的陪同下至派出所投案。案例3、4中被告人均在作案后第一时间就通过报警电话自首,相比较而言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但最终最高法仍然做出核准死刑的裁定,可见从“提高效率”角度出发并不够有力。

3

自首意味着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

“自首”并不等同于真心悔罪,有时是被告人基于对“自首”与“不自首”可能带来利益进行比较而做出的决定。前文已述,本案中被告人杨光毅作案后仍然若无其事,在接受警方和其父盘问后才决定自首,另警方也表明,在被告人自首前已派生人盯住杨光毅防止其跑路。可见当时被告人已经处于相当大的被怀疑的风险中,自首很可能只是被告人趋利避害的结果。

另一个情节在于,本案虽为强奸罪,根据鉴定确认是在强奸过程中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窒息而死亡,但被告人作案时并不知这一点,在强奸后将尸体装入蛇皮袋中滚下山坡、置入水坑中浸泡后抛弃在山坡上,被告人全程未考虑过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相比较前文中被核准死刑的案例3,被告人雷辉州杀人后立即自首并且拨打“”急救电话,虽最终未能挽回被害人生命,但起码表明被告人尚存一丝人性、有挽回被害人生命的想法,本案中的被告人杨光毅身上则未能显露一点人性的光辉,没有理由认为“自首”则意味着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

极简报告人:宛艳同学

极简报告结束极简刑事法研究简介

发起者:储陈城

(现为安徽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刑事法学)

联系邮箱:chuse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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