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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大律师银行卡存款被盗记住以下几条

案件回顾:

年4月18日,原告王某在被告(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南宁某支行)处开立了一张借记卡。年2月16日,原告在出差地深夜上网,无意中发现该卡在年2月12、13日账户内的钱被他人取走了元。而在2月12、13日该卡一直在原告手中,原告也一直未曾离开过南宁,该账户却被他人成功更改密码并顺利取走账户内元人民币。借记卡一直在原告手中,原告账户内的存款是如何被他人取走的呢?

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首先,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南宁某支行有义务保管好原告的储蓄安全。被告发行低成本、易复制、安全性、保密性不高的磁条卡,是导致原告银行卡被复制的主要原因,银行不能加以识别复制卡是造成该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次,案发当时银行卡在原告手中,原告未曾离开过南宁,原告存款系被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取走。

原告向银行提交的移动电话通话记录、证人证言均证明原告当时在南宁或者在玉林出差,未曾离开过广西。而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取款地点远在广东湛江等地。证明取款交易行为不是原告本人或者经原告合法授权的人;再次,根据举证规则,被告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原告存款系被原告或在原告授权下取走,否则须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银行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就包括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以及具有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犯罪嫌疑人龙某于年3月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通过消费、取现透支使用,于年1月9日开始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截止年12月6日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元;年12月31日,龙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商旅白金信用卡并通过消费、取现透支使用,于年1月9日开始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不还,截止年1月17日该卡透支本金人民币元。年7月19日,该市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龙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点评:龙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项关于“恶意透支”的情形。“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对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意图的考察是以透支行为的结果为依据的,因为信用卡消费是是个人信用为前提的,一旦超过规定期限或限额透支未及时归还,说明个人消费信用已然丧失,主观上也就可以推定对于透支金额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至于犯罪嫌疑人将透支金额用于违法犯罪行为,还是用于正常的商事活动,最终只会影响案件的量刑,对于案件的定罪是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的。

本案中,龙某在工作岗位上认真负责,无任何不良工作记录。逾期之前,也有正常的还贷行为。由于做生意亏本,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才最终导致其无法履行正常的还贷义务。但这些因素并不影响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构成。

其次,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本案中,龙某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后,银行对此催收未果,龙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现实生活中,银行会有详细的催收记录。一旦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仍不归还,此时,发卡银行一般就会派公司员工到公安部门报案。一旦公安机关立案受理,一起简单的银行借贷事件就会发生质的转变,最终演变成刑事司法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年8月9日20时左右,原告杨某骑电动车在南宁市北际路新开但未完工路段靠近构件厂中段处,因路面施工留下多处排水盖周边与路面凹凸不平之处,导致原告电动车碰到排水盖周边凹凸处摔倒在地,造成原告鼻骨骨折、颈髓损伤并高位截瘫。原告先后被送医院和三0三医院治疗。后经三0三医院住院手术治疗,仍无法痊愈。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构成一级伤残,饮食和大小便等不能自主,生活不能自理。

事后杨某得知,其骑电动经过并摔倒的北际路,是由被告某市政公司承包施工的。该路段尚未完工,事故发生时,北际路两端没有阻拦设施,可自由通行。未完工的路面有多处排水盖周边与路面凹凸不平之处,被告也未作任何警示和防护。由于被告对其施工未完工的路段未作有效管理和防护,导致原告摔成残废。

律师考考你:在未完工的路面上发生事故,施工人须承担赔偿责任吗?

杨仕通律师,广西民族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办事细致、认真,善于思考、总结,喜欢从多角度思考、分析问题。法律功底深厚,对疑难案件处理有独到见解。庭审风格明显,善于庭审质证及脱稿辩论,多次参加南宁市律师协会辩论赛,均获得较好成绩。

专长处理刑事辩护、民事合同纠纷领域,对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有丰富经验,在劳动合同关系领域亦有一定研究。文笔较好,能对律师尽职调查、企业投资、收购、转让等专项法律服务出具详细方案。

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简称君桂所)成立于年9月,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依法批准注册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现君桂所拥有近30名高素质、高水平的专职律师及实习律师。

君桂所执业领域广泛、执业经验丰富,在公司治理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企业投融资纠纷、东盟涉外法律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了不菲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君桂所自创建以来,平均每年承办案件千余件,先后担任数百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君桂所秉承“君行八桂,法治九州”的所训,24小时,我们坚守法治堡垒,树立行业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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