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莱芜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上下楼邻居,刘某某因嫌李某某五岁的孩子在家中闹出动静影响其休息而不满。年3月28日11时许,刘某某又因此事上楼与被害人妻子赵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下班得知此事,到楼下找刘某某理论,两人发生争执,后李某某回家,刘某某接着上楼找李某某理论,抓扯期间,刘某某用拳击打李某某鼻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外伤致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双方于年10月22日达成刑事和解。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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