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学理论铸忠魂担使命
近日,一〇五团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由“好意同乘”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年6月10日,张某某与杨某某同去打工,由于杨某某没有交通工具,热心的张某某便邀请杨某某搭乘自己驾驶的面包车,杨某某欣然接受。
然而行驶途中,车辆突然爆胎,撞上路边树木,造成杨某某鼻骨偏左侧骨折,右手腕三角骨撕脱性骨折。事发之后,当事人着急送医,并未报警,交警也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某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并支付杨某某元生活费。杨某某因手腕受伤后再没打工,几次找张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分歧较大,一直无法达成协议。
年8月10日,杨某某来到一〇五团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帮助。调解员了解事情原委之后,将张某某约来调解,调解过程中由于缺少证据支持,调解医院进行复查,确定是否需要后续治疗以及开具医嘱,为赔偿事宜做准备。
8月17日,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某某始终认为自己出于好意搭载杨某某,不应当承担责任。杨某某则坚称张某某要负全责。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普法说理,最终双方都明确了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调解员依法计算出误工费、交通费等数额,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张某某赔偿杨某某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至此,这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圆满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搭乘人杨某某与驾驶人张某某是多年的朋友,驾驶人张某某出于友好帮助朋友,无偿、善意的允许杨某某搭乘其车辆,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故依据公平原则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为好意同乘减责,有助于弘扬优良的中华传统美德,形成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应予以鼓励和提倡,但是车辆的驾驶人、乘车人也应当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因好意变成坏事的情况发生。
通讯员/刘佳玉
编辑/吴九洲
初审/吴刚
终审/汪安江
监制/六师司法局普法办
投稿邮箱:sfjxc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