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法院yuan5月12日上午,原告杨某与被告路某因打架引起的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隆湖法庭开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确认,杨某受伤后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财产损失共计元。法官在主持调解时,杨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损失应当全部由路某赔偿,路某认为,双方系互殴,只不过自己身体强壮没有受伤而已,最多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官认为双方的责任相当,全部损失,杨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后,剩余50%由路某赔偿。杨某梗着脖子质问法官:“不行,我是原告,是受害人,我为啥要承担50%的责任”。案情回顾原来,杨某与路某系星海镇某村村民,今年2月29日,两人受邻居赵某邀请喝酒,8个人喝掉7瓶老白干后,杨某与路某因醉酒后胡言乱语产生纠纷。其他人将两人劝离后,两人在回家的路上又打了一架。互殴中路某在杨某脸上打了几拳,致杨某眼眶骨骨折、鼻骨骨折,医院住院治疗8天。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杨某将路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处理。以案说法法官指出,2月29日正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杨某与路某不遵守政府三令五申关于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聚众饮酒且打架滋事,双方均应承担50%的责任。经过调解,双方均同意路某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元,其他损失由杨某自行承担。
大武口区法院(政治部)
供稿:屈晓东
编辑:张江龙
审核: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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