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检务
近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就韩某故意伤害案拟作相对不起诉组织公开听证。
△公开听证现场
案情回顾
年7月4日,皂市镇文岭村党员群众活动中心召开党员大会,犯罪嫌疑人韩某因被害人梁某未通知其到会,与其发生纠纷并互相打斗。期间,韩某用拳头将梁某打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年7月7日,犯罪嫌疑人韩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年7月8日,犯罪嫌疑人韩某赔偿被害人梁某医疗费共计人民币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该案于年10月28日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后认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韩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犯罪嫌疑人韩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够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韩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透明度,彰显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市检察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建议。
△案件承办检察官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分别向与会人员介绍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阐述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就本案发表了意见,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情况做了说明。各听证员认真查看了案件材料并现场提问。
经认真讨论,各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韩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希望犯罪嫌疑人韩某能够深刻汲取教训,做一名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本次听证会获得了与会人员的一致肯定,大家纷纷表示,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各界人士参与案件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积极主动接受监督的表现,既严格落实了案件的办理程序,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监督权,传递了检察温度。
下一步,天门市检察院坚持公开听证常态化、制度化,深入推进阳光检务,让人民群众“体会”检察司法的力度、“感受”检察司法的温度、“看见”检察司法的透明度,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END
供稿:冯晟铭
编辑:孙雪
审核: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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