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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骐每日一ldquo典rdquo

每日一典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内蒙古睿骐律师事务所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身体权之概念和内容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生命、健康权,没有明确规定身体权,因此,身体权是否为人格权曾经被怀疑,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身体权,身体权是人格权才有了定论。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组成部分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本条将行动自由纳入身体权的内容,其实是一个误读。行动自由不是身体权的内容,而是人身自由权的内容。身体权的客体是身体。身体是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包括两个部分:(1)主体部分,即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包括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2)附属部分,即毛发、指(趾)甲等附着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移植的器官或者其他组织与受移植人成为一体的,成为受移植人身体的组成部分。镶装、配置的人工制作的身体残缺部分的替代物,不能自由拆卸的,构成身体的组成部分,例如,种植牙是身体的组成部分;能够自由拆卸的,不认为是身体的组成部分,不受身体权的保护。身体权的内容是:(1)维护身体的完整性,任何人不得破坏自然人的身体完整性。(2)支配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包括对肢体、器官、身体其他组成部分的支配,其前提是不得妨碍自己的生命和健康。身体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是对义务主体所负之义务的规定。

案例

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

张某(女)和程某(男)系夫妻,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后张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程某对张某的人身损害发生于5月26日,两年后张某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鼻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即暴力实施两年后张某的权利被侵害范围和损害数额得到确认,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两年后伤残鉴定时间,故张某起诉请求程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张某因程某的家庭暴力遭受人身损害,应获救济。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家庭暴力案件是实践中多发的侵害权利人之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件。本案揭示了家庭暴力案件一般具有暴力对象的特殊性、形式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结果的循环性等特点。本案裁判的典型价值也在于对身体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的认定。在侵害自然人身体权的案件中,请求停止侵害的人身权请求权,以及侵害身体权导致的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由侵害身体权引发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案裁判中法官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的规范,正确认定了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相关案例提供了裁判参考。民法典第条是对自然人身体权之享有和保护的具体规定,可作为家庭暴力案件中认定人格权侵权的直接法律渊源。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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