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柴某某、景某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及女儿是我院办理的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中的被害人。年4月25日,柴某某一家三口在自己承租屋内被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砍伤。柴某某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景某某鼻骨骨折,颅骨骨折,未满3岁的女儿面部被严重砍伤危及生命,虽经全力救治脱离生命危险,但幼小的孩子脸上伤疤却再也无法恢复。三人前期救治共花费了3万余元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仍是未知数,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该案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虽于年5月9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我院批准逮捕,但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未对被害人一家进行赔偿。其承租的出租屋也因案情需要被封锁现场,被害人一家人再无收入,生活陷入困境。于年5月12日,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入户走访
该司法救助案件由检察长李晓燕亲自接访并以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办理该案,通过审阅案卷材料、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认真审查,并于年5月19日,指派副检察长孟会生带领第二检察部、第四检察部主要负责人一行5人前往柴某某家中入户走访。我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宋静芳还利用心理学知识对因案受伤的未成年被害人柴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和情绪安抚。
经我院审查认为,柴某某一家三口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对其一家救助元,并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柴某某。
近年来,我院一直致力于检民沟通渠道的畅通,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功能,创新司法救助模式,将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未成年人关爱、解决低保问题等,实施精准司法救助,努力帮助因刑事案件致伤、致残、致贫的被害人家庭走出困境,真正实现了“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的救助制度效益,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温度。
来源:晋源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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