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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故意伤害案中不容忽视的陈旧伤

生活中,故意伤害类案件一直处于高发、频发的态势。也正是因为此类案件司空见惯,导致相关办案人员,尤其是侦查机关,秉持“固有”且“成形”仅注重伤害结果的思维异常严重,即,只要嫌疑人实施了相关暴力“加害”行为,客观上被害人被鉴定出轻伤及轻伤以上的结果,再加上实践中基于被害人一方的压力,很容易就被简单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至于致害成因,尤其是多因情形下的故意伤害案件,究竟伤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则常常被忽略。然而,故意伤害案件中损伤成因的查明,又直接关系到案件有罪、无罪,以及量刑多少的考量。严重时,直接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此,笔者以自身所承办的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为例,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鉴定的伤害结果是否构成陈旧伤。通过此案例,笔者期冀我们在以后故意伤害类案件的辩护中,能够充分认识并重视损伤成因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多因一果情形下。以便能够在后续辩护中取得成效。

本案委托概况

某日,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演变成互殴。在出警过程中,警方认定被害人张某的鼻骨骨折系被告人梁某殴打所致。尔后,被害人张某被鉴定出轻伤。侦查机关以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立案。笔者在审判阶段介入此案。

在阅卷过程中,辩护人发现被害人受伤后短短十天之内,医院多次拍摄鼻骨CT片,似乎有为了追求某种鉴定结果的嫌疑。进一步查阅案卷发现,受伤当天的首次鼻骨CT片描述被害人张某仅见左侧鼻骨骨折,即单侧一处骨折,而且不具有粉碎性特征;其后两次拍片依然维持这一结论。但是,唯一的一次,医院CT检查报告单却显示被害人张某左右两侧鼻骨均见骨折,得出了和之前多次检查结果完全不同的诊断结果。

由于事发已过十天,那么,在此期间,是否还有其他原因(例如:二次损伤、医院漏诊等情况)导致被害人最后一次CT检查结果完全不同于之前多次的诊断结论,这不得不让笔者产生疑虑。由此,本着疑罪从无的基本理念,对于该案被害人的损伤是否符合其自称的就是案发时形成,就成了辩护人值得怀疑的重点。

为此,辩护人就本案被害人张某的伤害后果是否是案发时形成,是否属于案发前既有的陈旧伤等问题咨询本所刑事技术部主任、法医类鉴定审查顾问徐跃灵君。

法医专家论证

法医临床学是法医学的分支学科,它不同于临床医学。临床医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诊断以及治疗疾病;而法医临床学主要是为法律论证提供科学、有效的医学证据支持,即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主要侧重于新鲜与陈旧损伤的鉴别,损伤与疾病的判断与鉴别,成伤机制和致伤物的推断等,而不侧重诊断和治疗。

具体到伤害类案件中,除了要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认定的伤情程度,得出轻微伤、轻伤、或者重伤的鉴定意见,还必须对成伤机制、损伤时间、伤病关系等,依据现代医学技术和原理,一一做出可能的精准判断,以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单单从成伤机制来讲,就涉及到自伤还是他伤、原发性损伤还是继发性损伤、新鲜性损伤还是陈旧性损伤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都是法医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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