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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案例就诊途中急救车上遇车祸

年6月23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卫生院,林某某医疗服务纠纷一案,被告向珠海市斗门市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对交通事故与原告欧某某当前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法院遂于年4月委托至广东某司法鉴定所。

根据委托材料记载,被鉴定人欧某某于年6月23日因疾病昏迷乘坐救护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头部撞向铲式担架床前方的柜子受伤,事后,医院接受治疗,得出的结论不同,现为处理相关事宜需要,特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就案件有关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所依法受理此案后,依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对委托方提供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全面的文证审查,经审查分析认为其提供的鉴定资料委托事项存在必然联系,符合并满足其鉴定要求。

鉴定人仔细审阅病史及影像学资料后,对原告欧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与其“1.脑内出血,脑管内;2.烟雾病;3,吸入性肺炎;4.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5.头皮血肿;6.颜面部皮肤挫伤;7.willis环狭窄:血管内膜炎;8.下肢深静脉栓塞形成”的伤病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和评定。

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书,对被鉴定人欧某某受伤部位进行鉴定,经鉴定发现欧某某头部受伤,查体示额部,鼻根部可均出现皮肤擦伤,CT显示额部软组织血肿、积气,双侧鼻骨骨折。根据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片等资料显示,鉴定人确认欧某某其“5.头皮血肿;6.颜面部皮肤挫伤”的损伤事实存在,并补充诊断“双侧鼻骨骨折”,结合受伤过程的情况说明,综合分析其损伤部位、程度及形态特征符合“乘坐救护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头部撞向铲式担架床前方的柜子受伤”致伤的一般特征,本次交通事故与其“5.头皮血肿;6.颜面部皮肤挫伤;双侧鼻骨骨折”存在因果关系,起完全作用(参与度91%~%)。

被鉴定人欧某某本次交通事故与其“1.脑内出血,脑室内;2.烟雾病(而烟雾病是一种病因不明的、以双侧颈内动脉末端及大脑前动脉、大脑中动脉起始部慢性进行性狭窄或闭塞为特征,并发现颅底异常血管网形成的一种脑血管疾病。由于这种颅底异常血管网在脑血管造影图像上形似”烟雾“,故称"烟雾病"。)3.吸入性肺炎;4.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7.willis环狭窄:血管内膜炎;8.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无因果关系,没有作用(参与度0%)。

最后,法院采信该鉴定报告,由被告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卫生院向原告欧某某赔偿元。

医损案件诉讼注意事项:1.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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