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小案例(17)
年10月15日孟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万元,借期2年,将自己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元室的房屋抵押给建设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个月后,孟某将该房屋又出租给了刚刚考上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的马某租期5年月租金1万元,但未告知此房已经抵押的事实。年10月15日,孟某无力还款,房屋被拍卖。10月25日,曹某获得房屋所有权。请问:曹某是否有权请求马某腾房?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解决
答:有权(1分)。
因为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不得对抗”系采分点,1分)已登记的抵押权。
本案中,建设银行的抵押权先于(“先于”或“抵押权成立在先”或“租赁权成立在后”均可,1分)马某的租赁权成立。因此,基于买卖破租赁规则(“买卖破租赁”系采分点,1分)、曹某(买受人)有权请求马某(承租人)腾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条。
《民法典》第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年1月5日,天津众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森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元室的房屋出卖给购房人孟某。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孟某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将万元的购房款分3次支付给众森公司。众森公司2年后交房并于交房后的30内协助孟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孟某依约支付了万购房款。但众森公司却一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年1月20日,孟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月2日,法院判决孟某胜诉。请问:孟某是否有权请求众森公司返还万元本金及利息?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不当得利
答:有权(1分)。
因为不当得利的构成四要件:分别是:
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1分);
2.一方获益(1分);
3.一方受损(1分);
4.获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分)。
本案中,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众森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万元。依法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孟某有权请求众森公司返还本金及利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条。
《民法典》第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年3月8日,孙某妻子李某腹疼难忍,医院。在乘坐电梯上楼过程中,孙某因劝阻同电梯内吸烟的郑某,与郑某发生激烈争执,但两人始终只有语言交流,无肢体冲突。医院工作人员平息却不料郑某在离开后,因心脏病发作而猝死。请问:本案中,是否能够适用公平责任?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公平补偿规则
答:不能(1分)。
因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系采分点,1分),依照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系采分点,1分)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郑某在电梯内吸烟有过错,孙某的行为与郑某的死亡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且法律对此情形无明确规定。因此,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条。
《民法典》第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年1月5日,王某(男)和张某(女)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小王(6岁)判给了张某。张某将孩子由姓王改为姓张王某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付的抚养费元。张某代理小王(6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胜诉后发现王某早有准备,已将其名下唯一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姐姐。现王某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请问:张某是否可以代理小王对徐张某的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债权人撤销权
答:可以(1分)。
因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系采分点,1分),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系采分点,1分),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作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小王造成损害(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张某作为小王(6岁)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代小王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条。
《民法典》第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年11月11日下午赵某骑车沿小区东路行驶至和平路十字路口时遇饮酒后的钱某驾驶机动车与驾车逆行通过该路口的孙某两车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骨折,钱某头部受伤。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钱某与孙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赵某无责事后经鉴定,赵某因从小缺钙而患有骨质疏松,其所受的损伤中个人体质因素占比25%。请问:本案中,由于赵某个人体质的因素在其所受损害中占到25%那么钱某和孙某能否主张减轻相应25%的责任?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答:不能(1分)。
因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被侵权人有过错”系采分点,1分),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虽然赵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过错和责任减轻的事由,且钱某和孙某的侵权行为才是导致赵某健康权被侵害的唯一原因。赵某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民法典》第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年11月11日下午,因钱某的好友王某成功“脱单”,当日钱某受邀一同前往“中国好嗓子KTV”喝酒庆贺。不胜酒力的钱某几杯酒下肚后已至微醺但王某仍极力劝酒,钱某无奈又多喝了几杯,后钱某自行驾车回家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头部受伤。请问:本案中,头部受伤后的钱某能否向劝酒的王某主张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一般侵权
答:能(1分)。
因为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1)加害人或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1分):
(2)损害后果(1分):
(3)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分):
(4)加害人/侵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1分)。
本案中,王某在钱某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极力劝酒,又放任钱某酒后自行驾车回家,没有履行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之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致使钱某酒后驾车并导致事故发生。因此,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条。
《民法典》第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年1月孟某与单位领导闹矛盾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孟某失踪后,其妻刘某与隔壁老王姘居,并与老王合用家中财产。年5月2日刘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孟某失踪而孟某父母申请法院宣告孟某死亡。请问:如果你是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你如何处理?法律依据为何?
宣告死亡
答:宣告死亡(1分)。
因为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系采分点,1分),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系采分点,1分),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系采分点,1分),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本案中,对于同一自然人孟某,父母申请宣告死亡,妻子申请宣告失踪且孟某下落不明满4年,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因此,法院应当宣告孟某死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7条。
《民法典》第47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年2月15日,吕某与张某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吕某将张某打伤。医院(以下简称B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鼻骨骨折;需进行鼻骨修复手术。2月18日,在B医院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因主刀医师的医疗过失,手术部分失败,张某鼻部留下较明显疤痕。请问:吕某打伤张某医师存在医疗过失致使手术部分失败,最终给张某造成损害吕某的行为与医师的行为是否构成数人侵权行为?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共同侵权
答: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1分)。
因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吕某和医师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系采分点,1分)造成张某损害且二者不存在意思联络(“不存在意思联络”系采分点,1分),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中的原因力结合(“原因力结合”系采分点1分),二者对张某承担按份责任(“按份责任”系采分点,1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条。
《民法典》第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年1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该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宣传栏形式在营业厅展示。如果A分公司“充话费、送话费+抽奖”宣传展示的行为构成要约,该意思表示何时生效?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意思表示的生效
答:发布时(1分)。
因为以公告方式(“公告方式”系采分点,1分)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本案中,A分公司通过宣传栏公告发布活动规则后,不特定人均可以通过公众媒介知晓,法律上视为已经到达了相对人的支配范围,处于相对人随时可以了解的状态,适用发布生效原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条。
《民法典》第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年1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推出“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该活动的具体内容以宣传栏形式在营业厅展示。11月24日,刘某在A分公司营业厅看到该宣传栏,遂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口头形式提出办理“神州行标准卡”并参与"充话费送话费+抽奖”活动的申请。请问:刘某以口头形式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
为什么?法律依据为何?
意思表示的生效
答:知道时(1分)。
以对话方式(“对话方式”系采分点,1分)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本案中,刘某以口头形式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意思表示,系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自A分公司知晓时生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条。
《民法典》第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生命力的意义在于拼搏,因为世界本身就是一个竞技场。案例来源于孟献贵的微博,有不懂的可以看老孟的真金题卷1《专题讲座》
文章链接●民法小案例(12)
●民法小案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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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小案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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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与《民法典》知识点(人格权)
●《九民纪要》与《民法典》知识点(人格权)
●年刑诉主观题回忆版※※※
●《九民纪要》与《民法典》知识点(保理合同)
●年商法主观题回忆版
●NO7.刑诉、刑法、民法、行政法、商法综合题。
●NO.10综合案例分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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