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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这对欢喜冤家,超乎你的想象

“家庭暴力”事件,时常占据热点头条。前段时间,“至上励合”一成员家暴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还有一女星承认被家暴等消息传出,简直刷新“三观”!

那么

在家庭关系中

“如何保护自己”又成了一大热点问题

先看看下面

…………

案情简介

张某(女)和程某(男)于年登记结婚,年5月26曰,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医院诊断为头面部闭合伤、鼻骨骨折、鼻根部骨质缺失、左眼部损伤、双侧膝关节下损伤等综合症状。

为此,张某于年8月5曰以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年11月6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1元、法医检查费元、鉴定费元、交通费元、合计.10元。年7月22日,经司法鉴定,张某所鉴定鼻骨骨折为十级伤残。程某于年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年8月12日,张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程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张某与程某虽然于年8月11日被判决离婚,但是程某于年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而张某在年8月5曰就程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一事已提起刑事自诉且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因而张某在与程某的离婚案件中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已经提起了损害赔偿请求,故张某的行为便不再受上述法律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且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张某于年8月5曰提起刑事自诉这一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其已经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了侵害而时隔两年后对此事再行起诉,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的;”依据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曰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程某对张某的人身损害发生于年5月26日,年7月29日,张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鼻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即年7月29曰张某的权利被侵害范围和损害数额得以确认,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年7月29日,故张某于年8月12日起诉请求程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张某因程某的家庭暴力遭受人身损害,并经鉴定部门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赔偿。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依法改判: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程某负担。

法官手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受理法院针对家庭暴力对象的特殊性、形式的多样性、行为的隐蔽性、结果的循环性等特点,认真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程某粗鲁强势,其母目中无人,亦是能够印证家暴是导致他们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一个完整的家庭解体了,但对张某身体及精神造成的危害却无法弥补。

本案中张某冷静理智,没有采用“以暴制暴”的手段来反抗,而是拿起法律这个有力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法律意识之强深深打动了每一位法官。以往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通常仅仅止步于婚姻关系的终止,受害人在离婚后就人身损害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极少。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程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提起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了部分赔偿。

在离婚后,对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再一次提起了民事诉讼。该案件在当地群众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研究探讨该案例对法律适用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受害人对家庭暴力行为能够及时收集、保留、固定证据,使案件能够顺利立案并最终判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到了有力的惩治;

  第二,该案例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离婚后如何请求保护人身损害赔偿指明了道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定义,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出了明确表述,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三,纠正了不正确的认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能囊括全部受害人应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对于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许多起家庭暴力案件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有些甚至造成了人身伤亡事件,立法者乃至整个社会应当从此案件中反思,如何通过立法、执法行为,在家庭暴力发生前就给施暴者以威慑,从根源上遏制家庭暴力。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综合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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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策划

鼓楼法院办公室福建法治报

文稿

苏婷

编辑

小鼓

审核

小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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