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从同村李四家里吃完满月酒回家,走到自家大门口时,看到邻居刘某在附近厕所方便。刘某看到张三过来,呛了一句:你瞅我干啥?张三听对方语气不善,反问:我长眼睛哪儿不瞅啊,就瞅你了?两家本来不睦,一句话没说对路,两人由吵变骂。
刘某不干了,抄起铁镐照着张三的脑袋上就打,张三头部受伤流血,赶紧起身逃跑,一路跑到了李四家。
事后,双方私下进行了和解,达成协议:刘某一次性付给张三合理损失元整,张三同意不再追究刘洪的法律责任。
虽然如此,南票区人民法院依然判处伤人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如果没有获得谅解呢?结果很有可能是实刑。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量刑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哪些情形构成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以下属于常见的轻伤类型: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颅骨单纯性骨折。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
让我们多一些宽容,少一些伤害与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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