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医生的成都双流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还能保住他的法官乌纱帽吗?
作者: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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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10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就“双流区法院执行医院殴打医生”一事后发布情况公报称:双流区法院已经暂停贺某的职务及其工作。有人质疑,这么恶劣的行为,却只是暂停职务而已?其实,贺某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很多,只是现在事件刚刚发生,还需要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才会有结果,从目前的案情看,贺某的法官乌纱帽估计是保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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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一、年1月10日上午9点多,医院,某患者因办理出院与张医生发生争执,并大喊“被医生打”等。
二、患者家属贺某听闻后冲进办公室将张医生按在桌子上殴打,后被其他医生拉开,报保卫处,后报警。
三、张医生经诊断为:脑震荡、鼻骨骨折、环枢关节不稳?
四、年1月10日18:40,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官微
双流法院发表《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将贺某带至派出所调查,法院暂停贺某的职务及其工作。五、年1月10日19:18,医院官微
医院官方发表《情况说明》:出警警官到场了解情况后将患者家属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医院及时安排人员陪同受伤医生进行检查治疗,对任何人、任何伤医的行为零容忍。(注:以上来源网络,以官方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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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1.暂停职务、接受调查
《法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执行局是人民法院内设部门,主要办理执行案件,贺某担任副局长同时也是一名法官,贺某殴打医生已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双流区人民法院暂停贺某的职务及工作符合该条规定。
2.锒铛入狱、反思悔过
根据《刑法》等规定,贺某涉嫌故事伤害罪,但根据现有信息无法判断张医生的伤情是轻微伤、轻伤或者重伤,要以后期法医鉴定为准,如果属于轻伤,贺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属于重伤,贺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月期徒刑;如果属于轻微伤,贺某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3.拘留、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如果贺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1月10日晚,网传贺某已经被拘留,对此不太可信,一是该说法没有正式来源,官方通报未提及,二是没有说明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三是不管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从上午到晚上只有十来个小时的时间,时间比较短,1月11日官方通报“拘留”是有可能的。4.罢免法官、贬为平民
《法官法》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如果贺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犯罪成立,则必然要罢免其法官职务,开除出公务员队伍。如果贺某不构成犯罪,其作为人民法官,从事司法工作,知法犯法,在医院诊室殴打正在工作的医生,不仅伤害医生个人,医院的正常秩序,行为恶劣,也不宜继续当法官,应从重从严处理,罢免法官职务。5.民事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贺某应当赔偿张医生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6.党纪处分
如果贺某是党员,还应受到党纪处分。04
参考案例
医院殴打急诊值班医生一案
案情:
1.年4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波陪同其朋友师仰文到医院急诊科就医时,因未带现金无法缴费取药治疗与值班医生王生信发生争执。
2.后被告人李波用拳头在王生信面部进行殴打,致王生信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偏曲、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
3.陕西榆林驼城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生信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波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医院诊疗室殴打医生,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又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波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本院为了保护他人的身体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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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第四十七条 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年6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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