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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玉成律师无罪辩护专题二十二王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辩护词

国家公诉人: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并与公诉人进行了工作交流,对本案的基本案情有了初步了解。根据已经掌握的案件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鼻骨骨折与当晚的纠纷具有关联性。

1、现有证据表明,被害人在案发当晚并未见鼻部形成损伤。

案发后,现场有证人见到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两人在相互拉扯,可以证明被害人的鼻子部位没有体现出损伤、出血等情况,但对于两人头面部有其他损伤的情况进行了描述,因而证人证言的内容较为客观公正。由于鼻骨骨折且错位并非轻微损伤,必然有其外部表现,而被害人当时未出现外伤性改变或者流鼻血等情况,可以排除其骨折系当时形成,至少本案不能认定其鼻骨骨折系当时形成。

2、案发之后的纠纷处理期间,也未有证据证实被害人鼻子曾经损伤。

如果说案发当时可能会出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证人及被害人自己均未能发现被害人鼻子受伤,那么本案在第二天便由该矿对双方的纠纷进行处理,而被害人也没有提及其鼻子受伤,证人也能够表明其第二天并无鼻子受损伤的迹象或者陈述。由此进一步表明其鼻子的损伤与当天的纠纷缺乏关联性。

3、被害人在案发后的医疗、诊断证明表明其当时没有鼻骨骨折的症状,骨折是此后出现。

医院进行了诊治,但当时也未提及其鼻子有损伤,病历也未记载其存在鼻子骨折的损伤。而是间隔了一定的时间,才出现其本人治疗鼻子损伤的情况并记入病历。

根据前述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明显不能确认被害人鼻子的损伤与当天晚上的纠纷具有关联性,且明显不能排除其因其他外力、其他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人为因素造成鼻子损伤的可能性。因而,司法机关不能认定被害人鼻子的损伤系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当天造成。

现有证据实际上也不能证明被害人与王某发生纠纷时,王某具有非法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被害人夜间到值班室找王某并与其发生冲突的行为首先是不当的。无论是否发生打斗,其夜间到值班室与王某发生冲突均不妥。

2、案发当时仅仅有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两人在场,本案不能认定王某与被害人发生殴斗。案发的第一现场是在王某的值班室内,仅有其二人在场。但其二人均指责对方打自己,也均否认自己有殴打对方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如果是双方之间相互之间的拉扯、碰撞,或者一方打人,另一方躲避、碰撞,均可能会给双方形成一定的损伤。因而本案双方指责对方殴打自己均缺乏证据。虽然两人从室内出来后有证人在场,能够证明案件情况,但其二人此时仅仅是相互撕扯,并没有发生互相殴斗的行为,因此本案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双方是否有相互殴打的行为。

3、即使双方当时存在相互殴打,本案还要考虑王某行为性质在法律上也不能排除正当性。

王某虽然否认其与被害人发生了打斗,但本案仍然要考虑一个问题:如果双方确有相互殴打的行为,那么被害人的行为本来就属于典型的不法侵害,则王某当场予以反击的行为即使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伤,也可能属于正当防卫,且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因而其行为不具有非法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本案明显不能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定案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损伤的形成原因及时间等因素均是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对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起到重要作用。在本案中,涉及被害人的损伤是如何形成、与当天是否具有关联性等关键环节均处于事实不清状态,且现有证据可以排除被害人的损伤与当天和王某的纠纷有关,其损伤系因其他外力、意外或者人为因素造成的可能性无法排除,甚至还要大于王某在当天所致的可能性。另外,从现实情况来看,相对于被害人损伤后所承受的损失而言,犯罪嫌疑人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甚至还要高于被害人所遭受的损伤,因而本案不能排除系人为因素的可能。

由于刑事诉讼所要求的严格证明标准,因而在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时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不能仅仅依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及案件经过来推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何况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表明,被害人的损伤系其他原因形成的可能要大于王某当晚与其冲突所造成的可能,因而明显不宜于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建议检察机关根据本案情况及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以上意见请国家公诉人充分考虑。

辩护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单玉成律师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作者:单玉成

编辑:王凤

单玉成律师,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业务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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