獬法
辨是非曲直识善恶忠奸
严新明等人提出上诉后,目前最迫切的希望,是要求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而不能如传言仅仅书面审理。
读不懂六盘水的“傍晚”
没有人会想到,严新明十二年前拿着政协委员证件制止一起执法人员乱作为的举动,如今竟然成了被指控为妨碍公务罪、进而被放大成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犯罪逻辑链条的最基础一环。对照判决书和庭审时律师的辩护意见,他的家人认为,一审庭审就是走了个过场。法搜网主笔武中道 现年61岁的严新明是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6月28日,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他和弟弟严新忠、严新武、严新文以及前妻葛萍等十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下简称“涉黑罪”)等多项罪名而分别被判刑。 严新明在上诉状中陈述,涉黑罪不能成立,没有稳固的涉黑犯罪组织,原审认定的涉黑利益违反常理,抢劫枪支罪误解法律意旨,寻衅滋事罪的牵强附会难以成立,聚众斗殴罪违反生活常识,敲诈勒索罪更把加害人与被害人搞反了,强迫交易罪的认定缺乏基本的市场逻辑,与之相关的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多名辩护律师从事实、证据各方面,论证这些罪名是不能成立的,但未被一审法院采信而进行判决。1事实不清的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被一审视为严新明“涉黑罪”发端之处,认定严新明在年至年,经营“经梦园美食娱乐城”时起,即管理、控制三、四十名妇女卖淫,共计获利上百万元。
辩护人当庭指出,“经梦园”是当时该市第一家大型综合性饮食娱乐场所,其合法途径盈利丰厚,根本不存在组织卖淫的动机,指控明显不符合常理。
控方对所指控的事实,却没能提供客观证据,言词证据均为“听说”、“据说”等间接或者猜测性证言;辩方在一审提请法庭注意的证据,当时警方对该娱乐城的包括服务员、陪酒女等都有完整的登记,正常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历年当地公开发布的“扫黄打非”成果,也没有该娱乐城涉黄的一鳞半爪。
“经梦园”已经是个传说
一审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因辨认人受非法拘禁、同样侦查员同一时间对不同人员进行取证、且指认过程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严新文受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等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对此未予以支持。 一审庭审显示,控方证据在是否实施犯罪、是否参与犯罪、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存在重大明显矛盾;存在明显地串供、指供等,歪曲了证人证言,存在很多编造案情的情形。 例如武某兰在庭审中称,从未说过“严新明不在时要向严新忠等人汇报”,但判决却引用了武某兰的话,辩方认为此系无中生有,以这些证据认定本案黑社会性质犯罪和个罪,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要求。 证言中,多人提到“经梦园”有流动的陪酒小姐等,但陪酒小姐并不等于卖淫,但控方却将坐台陪酒费等同于卖淫费;没有证据表明有卖淫款交给了“经梦园”,这些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因此,不能认定“经梦园”特别是严新明靠组织卖淫攫取经济利益。 证据显示,派出所对“经梦园”的包括所谓“小姐”的人进行了流动人口登记,每年“经梦园”也向各级公安机关就公共场所安全等申请审批,所谓的“组织”并不存在阻碍国家机关正常执法活动的情况。2没有稳固的涉黑犯罪组织 一审认定,十三人组成了黑社会组织。而从事实和证据看,难以证明其存在稳固的组织。 其认定的涉黑组织积极参加者,是严新明的至亲家人。认定严新忠、严新文、严新武、葛萍为“积极参加者”,没有安排过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他们作为家庭成员出现在“经梦园”的情况,却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的管理者。 严新武唯一的其他犯罪“抢劫枪支(后文详述)”,一审法庭调查已经充分表明,他并没有参与涉黑组织;严新文唯一被牵涉进的其他犯罪“敲诈勒索(后文详述)”,更是因为自己作为受害者被打成轻伤而卷入事件。 葛萍作为严新明的前妻,被认定犯敲诈勒索的事实,同样是作为受害者被打报警后,与殴打加害人的和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每一个借款人都是特定人,严新忠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都是无中生有的。 一审判决因年之前严新明的家人曾经在“经梦园”出现,而将他们认定为涉黑罪组织骨干成员,然而年之后的犯罪却没有一起参与实施;其他被告人与他们更是没有任何经济、生活上的交集,这些事实都表明,该“组织”根本不存稳定的骨干成员。3有违常理的涉黑组织利益 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涉黑组织利益,除了前述难以证实的“组织卖淫”,另有二手车交易攫取垄断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敲诈勒索等项。 认定严新明的点石二手车交易市场与六盘水市旧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六盘水公司)之间的联营攫取经济利益,只引用了杨某萍一个人的证言,且被严重篡改。 更重要的是,对于如何形成联营分配利润,其他证言包括六盘水公司管理层何某亮、腾某光都表述为市场竞争引起的,并非因堵门寻衅滋事而达成此分配协议;证据也表明,后期随着更多经营主体加入,联营合同也由两家变为三家并最终不能为继,一审判决把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进而粘贴到“以商养黑”,显然缺乏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严新明退出二手车交易行业的原因是竞争对手太多难以为继,由此事实可见,说他垄断二手车市场一说,很难站得住脚。水城县人民法院
两起原本是受害事件的所谓敲诈勒索(后文详述)的赔偿款,既没有预谋、也没有规划地、持续地实施、不是针对不特定人,更不是“以所得维系组织生存、经营”,却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的经济利益,更何况敲诈勒索根本就不成立,明显违反常理,与黑社会犯罪组织沾不上边儿。 向他人借款是严新明一人实施,借款来源是朋友、宗亲、同事、邻里等关系,借出回收都是严新明自己办理,资金用途也是他自己的经营投资、对外出借,所有行为及所得与其他被告人毫无关系。 指控的该罪名只是严新明的个人犯罪,然而,因为指控的所谓黑社会犯罪组织长达十几年没有一项新犯罪,却将本不成立的犯罪指控为组织犯罪,人们明显看出为凑数处理。4错解法意的抢劫枪支罪 严新明等人最骇人听闻的一个罪名,莫过于“抢劫枪支罪”,而这一明显错误理解立法意旨的认定,也从侧面佐证了严新明遭到构陷的可能。 一审认定说,年的一天,严新明与前来“经梦园”消费的民警刘某唯、付某桃、王某钦等人发生纠纷。严新明遂带领被告人吴华银、严新武将民警刘某唯按到在沙发上进行殴打,在刘某唯无法反抗时抢走其手枪一只。 接下来的事,控方却不提了,但证据显示,严新武等人“夺下”刘某唯的手枪后,并没有拿枪指向3个吃霸王餐的民警,也没有威胁其他任何人,而是第一时间报警。来到该娱乐城出警的一名时任队长,当场表态要对该3名肇事人员进行处罚并支付消费账单。 一审认定的抢劫枪支,忽视了醉酒警察在公众场合持枪危害公共场所安全,存在掏枪使用危险;忽视了“经梦园”一方第一时间主动报警进行处理,而后第一时间将枪支交与出警的警察,主动配合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事实,推导出抢劫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相悖离的。 判决认为吃霸王餐被抢枪的民警是否受处罚、在当年不作为犯罪处理与抢劫枪罪是否构成无关,这无疑是错误的,即这两个事实决定了,严新武接触枪支存在合法性前提,即为应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显然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5牵强附会的寻衅滋事 一审认定的寻衅滋事罪,包括赵红文帮助收取租金、钟山大酒店事件、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及煤气气源厂拍卖四项。 所谓的插手民间纠纷,邓兴贵与陈元佑、支维伦的纠纷中,债权人是邓兴贵,债务人是陈元佑,陈元佑将商铺租给邓兴贵后,转卖给支维伦。邓兴贵委托赵红文在其员工的带领下,向商铺的租客代为收取租金。 其中,严新明或赵红文并未就三方的纠纷与对方进行过接洽,残疾人也既未向陈元佑、支维伦追逼过债,也未有租客因收租受到过滋扰,根本不存在插手民间纠纷,为他人逼讨债务。 钟山大酒店一事,赵红文在一审中自认,严新明起到的作用,只是介绍其与邓兴贵认识,同时,残疾人晏某荣的证言专门说了“虽然赵洪是给严新明打工,但是每次处理事情的老板都不一样,只要有钱(付劳务费),赵红文都会帮老板解决问题(收账)”。 也就是说,这个所谓寻衅滋事的事件,并非是严新明指使安排,而是谁有需要帮助收费的活儿,就委托赵红文去干;另外,现有证据只有两个租户的证言,张立宪、严毅均未陈述自己经营受到扰乱;参与残疾人的证言也未描述采取非法方式滋扰,本案当时并未有任何报警的记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的条件或标准。 六盘水公司的“寻衅滋事”,证据显示严新明并未参与;另外,一审认定的事实逻辑是不存在的,所谓的堵工堵路,发生在与六盘水公司达成联营协议之前两三年,事因也只是为了取得开票的折扣;而降低服务费本身是一种市场经济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定的寻衅滋事的犯罪客观行为,因此更不存在“为了控制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目的。 拍卖现场的寻衅滋事,本案在黄某勇、王某军二人对于作案工具明显存在一致性的串供,且前后存在重大矛盾的情况下,严达礼当庭否认知晓、参与事件。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在恐吓工具存疑、实施恐吓行为存疑等犯罪事实存疑,且证据具有重大矛盾的情况下,不顾其中人员行为基本逻辑,认定了完全不存在的事实。 即严新明债转股进入天瑞煤矿,贵阳煤气气源厂全额得到清偿,严新明不具有阻止高价竞拍的动机,最终竞拍价款也基本合理,在这个前提下,不存在所谓的滋事行为。6不合常理的聚众斗殴一审认定的聚众斗殴罪行,包括与青龙帮高某鹏的纠纷、与黄某军及王某义的纠纷、以及李老五、周纯等。
当年青龙帮的重要成员高某鹏,就是严新明女婿的兄弟,证据显示,所谓的“聚众斗殴”,最终是通过高某鹏化解,并没有实际发生聚众斗殴事实。
这足以证明,作为“经梦园”老板的严新明,根本不可能和高某鹏、黄某军、王道人聚众斗殴争强好胜;严新明作为长辈不可能、也没有任何理由,在自己的公司经营场所、毫无预备的情况下,要与自己女婿的兄弟斗殴以实现所谓的有组织的争强好胜。如此违反常理的认定,显然是对严新明黑社会性质犯罪莫须有的包装。
黄某军、王某义的多次笔录,以及彼此之间的陈述,对他们是否被殴打和控制的陈述存在基本的、影响犯罪事实成立的重大矛盾;赵红文、黄某勇等人对于黄某军、王某义是否被殴打和控制的供述也存在基本的、影响犯罪事实成立的重大矛盾。
证据显示,高某鹏作为安排小姐前来“经梦园”串台的人员,知道与小姐发生冲突的人是赵立贵,才纠结人员来找赵立贵为小姐出头,因滋扰“经梦园”的经营秩序,被“经梦园”员工控制,高某鹏案发时作为严新明的长女婿的兄弟,才寻求调停。
因此,黄某军、高某鹏等人在这里不可能存在聚众斗殴的故意;事实上,这只是“经梦园”对小姐领班之间冲突的一个调停。作为一个娱乐场所,在经营的高峰期,有组织地与黑社会帮派进行斗殴并不符合其利益,控制和化解冲突才符合常理。
关于与李老五的斗殴,黄某勇说自己在事发那段时间在野外赌场上跟着李老五混,蒋世海除了在笔录时所陈述,还当庭陈述此事是为了黄某勇打架。
这足以证明,该次打架并非为了所谓的“严新明领导的涉黑组织”利益。另外,除了黄某勇提到的得到严新明的好处,是有好烟抽外,没有得到其他任何利益,这是认定严新明对其他被告人给付的唯一利益,这足以证明,严新明并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
7颠倒黑白的敲诈勒索 一审认定的敲诈勒索罪行,包括对何宣龙、高阳的敲诈勒索。 证据表明,因产品质量纠纷,买方严新明的兄弟及员工与卖方何宣龙一方的员工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严新文、赵红文、刘军三人住院长达13天,费用总计元;严新文病历记载鼻骨骨折、头部皮肤裂口5CM,赵红文左眼睑2CM伤口、头顶5CM裂口、右颞部7CM裂口,刘军头顶4CM裂口、前额24平方厘米血肿。 事发后,公安机关对何宣龙一方进行立案,伤情描述为故意伤害轻伤;对此,双方以公司协商的名义达成协议,何宣龙代表员工赔偿共计5.6万元人民币,注明严新文一方放弃任何民事、刑事追究权;协议交由公安机关归卷。 这些事实证明,严新文等人才是受害者,何宣龙一方也受伤却未获赔,原因是该方在打斗中使用了器械,且并未受伤至足以认定轻伤;一审认定,在调解过程中赵老四持刀威胁,是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何宣龙代表员工赔偿,其本人并不是事件亲自参加者,他是为了其员工免除刑事责任而赔钱,而不是受到赵老四的威胁而支付赔款。 一审中,辩护人申请对严新文等人的伤情进行鉴定,法院置之不理;但对于张某兴所谓的受伤害违法行为中,却采纳了控方十几年后根据张某兴病历作出的轻微伤认定。 高阳受敲诈案,辩护人提出的出示手表原件的申请,直接就认定手表丢失的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但通过搜查视频可以看出,在严新明家中,搜出了劳力士手表的盒子,然而盒子里的手表却已经不见了;黄某勇声称,看见过葛萍在事后曾经佩戴该手表,但黄某勇却对劳力士手表的标识,说得完全错误。 更重要的是,一审认定,高阳事后才知道葛萍丢失手表是完全虚假的,即高阳的女朋友郑思斯明确在证言中说到过,高阳在派出所接受调查出来就给她说对方手表丢了。 因此,一审将严新明亲属作为受害者获赔的事件,在未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暴力的情况下,认定严新明敲诈勒索,由此进一步证明严新明实施黑社会性犯罪组织,对他人形成心理威慑,也明显是对严新明被指控涉黑的包装。8正常监督反成妨碍公务 更奇葩的是对严新明政协委员、政协常委身份的污名化。 严新明在经营“经梦园”之前,就以热心残疾人事业而被选为政协委员,至年就不再继续担任,而一审指控称,严新明通过“经梦园”结交不同阶层人士获得政协委员身份,而一审判决认定的是,严新明获得政协常委身份并作为犯罪的庇护。 但对于严新明结识了谁,从而违法或不正当获得政协常委身份,完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所谓长达二十年的涉黑犯罪认定中,仅有利用政协身份要求文明执法的行为,作为政治庇护的社会危害,那么,此后长达十年的黑社会犯罪中,竟然没有查出来谁为严新明提供了庇护,成为一本糊涂账。 这唯一利用政协委员身份要求文明执法的行为,是在年的某一天,某部门的几名人员在没有任何执法手续的情况下,进入严新明的经营场所声称执法,因难以忍受其嚣张,严新明掏出政协委员证件,要求他们文明依法执法,否则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该几人见难以遂愿就自行退出。 该部门是否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并不确定,即目前证言事发有年、年、年、年几个版本,而现有证据也证明,该部门人员的确存在踢坏“经梦园”的门、执法无名的情况,同时,该部门人员之间对于是否查获卖淫女、是否存在阻拦离开等关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证言都是矛盾的。 如果真有在此情况下的妨害公务,这意味着一个非常恶性的暴力抗法事件,在无任何干预的情况下,悄然沉淀多年却没被发现,二十多年后,没有任何证据却被认定为犯罪,实在经不起推敲。 关于对派出所的妨害公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对相关执法人员实施了暴力或胁迫的行为,而陈友凤的笔记本原件客观存在,但一审法院认定可以不当庭出示原件予与质证,并不存在妨害公务的犯罪。9自寻亏损的强迫交易 稍具企业运行常识的人都能看出来,一审认定的强迫交易罪,是在被交易股权的企业已经成为空壳的情况下,严新明被迫接受那一部分股权,而不是强迫他人出让股权。 严新明入股玖圣公司,同时向股东耿东出借款项。原股东耿某个人因对外债务规模巨大原因,在年9月10日以债转股的方式向严新明转让55%股权,严新明作为大股东接管公司,原股东仍在公司继续参与经营管理。 数月后,严新明发现,公司以固定资产抵押的贷款余万元,早在股权转让前就已经被耿某占为已有,故于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年12月立案。 严新明基于债转股受让股权,一定不是希望自己获得一个资不抵债或者没有资产价值的股权,而一审认定,严新明用举报耿东挪用资金相威胁,迫使其转让股权,完全是虚构的。 如果严新明在受让股权前已经知道耿某挪用资金公司资产被架空,严新明根本不会以强迫的方式获得股权,并直到今日因该股权受让被列为失信执行人,数千万元借款打了水漂。 这种不符合经济理性的自寻亏损,明显缺乏犯罪动机的事实,竟然被一审法院认定。 严新明一审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财产,其兄弟、前妻、女婿等人都被判重刑。他们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六盘水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或许只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之后,才能查清案件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判决。獬法新媒体长按推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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