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观摩了不少不良少年们在街头打架。不良少年们打架,赤手空拳的,如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喜欢把对方压在地上朝面部猛锤,场面也像“开了个油酱铺”又“开了个彩锦铺”;提着棍子砍刀的,喜欢不分青红皂白对着脑袋就抡。异曲同工的是,为追求一招制敌的效果,大家都会把“头”作为攻击的主要目标。现在回想起来,这群孩子真是命大:无论是挨打的还是打人的。想起来刚结案的一个刑事案件。两个被告人是一对经营炸鸡店的夫妇,招来一个大学生做兼职。后来因工资问题发生矛盾,大学生的父亲前来理论,结果双方起了争执,夫妇俩把这位父亲压在身下,朝着面部,几拳下去,这位父亲鼻骨就骨折了。这下就构成了刑事犯罪了。平时没学过法律的人也知道,《刑法》里有一条罪名叫“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的标准,就是要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非常详细地规定了鼻子怎样损伤应当鉴定为轻伤。致人轻伤,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加害人要面临刑事处罚;致人轻微伤,就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害人要面临的是行政处罚。换言之,面临刑事处罚就意味着成为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甚至成为罪犯;面临行政处罚则意味着违反了例如“禁止违章停车”等行政法规,其严重性当然不能与刑事犯罪相提并论。但是,可能一般人真的难以在实战中控制对方的伤情。人体是很脆弱的,尤其在面部、关节等这种具有功能性的地方。举个例子,面部这种地方,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毁容。人活一世,“面子”很重要,甚至不少人铤而走险也要“整一整”。毁容影响的不止是一个人,从找对象的角度讲,也可以说影响了下一代;另外,眼耳口鼻等功能性又很强,吃喝喘看闻听,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很容易就会被鉴定为“轻伤”以上;再比如十个手指,缺一不可,尤其是大拇指,直接决定了下半辈子是不是还有劳动能力。所以,一旦斗殴起来,造成的伤害怕真的是难以估量。一般,斗殴事件发生后,涉事者稀里糊涂就先被拘留了,过两天又莫名其妙地被放出来了,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情况。通常,老百姓会以“拘留了几天”来判断事情的严重的程度,其实不然。行政拘留也可以拘留十五天。放出来让先回家的,也可能有已经立为刑事案件,但是无需羁押。也有的情况是正按行政案件处理,后来又发现构成刑事犯罪,立为刑事案件。总之,这时间,加害人的处境不是确定的。不过确定的是,恐怕这种斗殴,最容易构成故意伤害了。扯回上述提到的那个刑事案件。一审中,双方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和解,法院判处两被告人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但是检察院不服了,认为量刑畸轻。检察院意思是双方都没有达成和解,除去了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至少应该撤销一个被告人的缓刑。检察院提起抗诉之后,案件就进入了二审。二审庭审中,检察官一直揪着双方未达成和解为其中一个理由,言辞激烈,要求撤销缓刑。庭审之后,双方是否能和解成了问题的关键。换言之,情况已经比较明朗:要么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二审法院就维持原缓刑的结果;要么被告人继续拒绝赔偿,那么被告人夫妇二人至少有一个人会被撤销缓刑,去服实刑。被害人先提出了一个很夸张的赔偿数额,被告人表示不能接受,后数额降到了十万元,被告人依然表示有困难。后来,在几方反复斡旋游说之下,终于,被害人将赔偿数额降为了七万元,两个被告人以七万元的价格“买”了一份《刑事谅解书》。二审法院这才裁定维持原判,事情才得以画上圆满的句号。每每回忆起这个案件,都要感叹冲动的代价真的不止十万八万,还有后续的无形影响。没有人永远冲动得像十八岁,但是永远有人冲动得像十八岁。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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