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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带人上门滋事,上海舅妈泼腐蚀液体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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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有人上门滋事挑衅

该怎么办?

若在抵抗自保过程中

令对方受到伤害

算不算正当防卫?

上海女子王某一家

就遭遇了这样的飞来横祸

因动迁纷纠

王某被突然闯进家中的外甥等多人围殴

情急之下她抓起水壶反击

未曾想水壶里竟是腐蚀性液体

致其中一人四肢、躯干都被烫伤……

虽然检察机关认定王某属于正当防卫

可被烫伤者将王某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那么,在民事领域

这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王某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依法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上诉案

外甥突然带人打上门

舅妈情急之下抓起水壶

年7月的一个傍晚,外甥李某因房子动迁事宜与舅妈产生矛盾,带着陈某等五人一起来到舅舅家,声称自己的母亲在舅舅这受了委屈,于是上门讨说法。双方随即发生肢体冲突,陈某等人对王某及其丈夫张某实施殴打。

舅妈王某在阻止李某殴打的过程中,被打伤,造成面部软组织挫伤、眼部钝挫伤、鼻骨骨折。儿子和老母亲也被人按在墙角动弹不得。“怎么动手打人,救命啊!”

看到家人被围殴,王某情急之下,抓起身旁的洒水壶向面前的人泼去,未曾想里边是具有腐蚀性的脱漆剂,而站在王某对面的来人之一陈某正好“中招”。

一审:王某防卫过当

应承担35%的责任

看到这极具杀伤力的“武器”,前来闹事的人反倒被吓到报了警。

经鉴定,陈某躯干、四肢灼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及十级伤残。之后,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王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可看着自己受到的伤害,陈某心有愤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责任法》与《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不一致的,构成刑法上的防卫过当的要求明显高于民法上的要求。综观案件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王某防卫过当,应承担35%的责任。

王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防卫行为未超限度

无需赔偿

二审中,陈某表示,自己没有打过王某,而是来劝架的,她故意泼洒脱漆剂是进行报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根据在案相关人员的公安询问笔录,含陈某在内的多人相约到王某有“撑场面、讨说法”的意思。

其次,陈某等人到王某家后即实施殴打、控制王某一家老小的侵权行为,王某及其丈夫张某均受伤,在王某反击之前,陈某等人的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最后,王某面对进入其家中并实施上述侵害行为的外来人员,在家人和自己被打伤及受迫控制的情形下,随手抓取身边的洒水壶进行泼洒的行为,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防卫,并非以防卫为借口实施报复或防卫挑拨行为。其行为针对的是陈某等上门实施侵害行为的特定一方,防卫对象明确,意图为阻却不法侵害行为,系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属正当之举。

关于王某的防卫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法院认为,结合双方的力量对比及防卫一方的急迫情景、紧张心理及对洒水壶内液体认识的限制等情况,且在陈某等人逃离后王某即刻停止防卫,实施行为在手段和强度上均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其次,陈某等人的不法行为,既包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还造成王某及其丈夫被打伤等后果。王某防卫行为导致陈某身体受伤,对应的亦是人身权,故从双方利益衡量来看,二者的权益属同一法律位阶,王某并非以反击重大利益来维护较小利益,本案防卫行为导致受损的利益与侵害行为损害的利益相当,故王某防卫行为均未超出必要限度。

一审认定王某属于防卫过当,属于未全面认定案件事实,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依法予以纠正。综上,上海一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正当防卫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行使时也有具体的法律要求。比如,侵害事实在先,防卫行为在后;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针对特定的侵害行为人,同时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此外,防卫的动机必须是阻止侵害,而不能借防卫之名,实施报复等等。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掌握使用法律武器的方法,在行使权利时,才会更有底气。

网友:这次正义没有迟到!

来源丨看看新闻Knews、上海法治报、网友评论等编辑丨吴泽斌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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