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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现住本村,农民。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1月22日被绥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8月20日22时40分,被告人霍某某与李某某酒后到五里湾村会计霍某甲家大门口,用脚踢门要求霍某甲开门,霍某甲因太晚没有给其开门,后霍某某翻过大门,用脚将霍某甲房门踹开,并抓住霍某甲下巴大声叫嚷:“二娃,你不会玩。”霍某甲扬手将霍某某的手打开,霍某甲妻子柳某某骂了一句霍某某,后霍某某在柳某某脸上打了一巴掌,柳某某还手在霍某某身上打了几下。李某某一直在霍某甲家大门口用脚踢踹大门,并大声辱骂霍某甲。
张家砭派出所民警达到现场后,霍某某和霍某甲在门口站着时,又在霍某甲面部打了一拳,处警医院治疗。年10月31日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霍某甲伤情鉴定:伤者霍某甲右侧鼻骨线形骨折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符合轻伤二级;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
被告人霍某某酒后无故强行闯入被害人霍某甲家中与霍某甲夫妻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霍某甲两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中国检察网-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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