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半年前,张三下班后,离开单位返回家中休息。途中,不慎踩到不明物体,摔了一跤,医院后,查下来是骨折。休息一段时间后,张三要求单位申报工伤认定。单位认为,张三不符合申报工伤认定的条件。五个月前,李四上班时,刚进单位门口就摔了一跤,李四要求单位申报工伤认定。单位认为,李四符合申报工伤认定的条件。为何两个都摔成骨折而结果不一样呢?
分析案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工伤适用条款里,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能否算工伤,虽几经改变,但“交通事故”这一核心始终没变,而现在适用的工伤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其中还有一个条件,即一定要伤害方负主责,一般来说,目前上下班步行摔倒,还未列入“交通事故”,也没有需要负主责的有人类意识的加害方。由于张三自行上下班步行摔倒,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李四同样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加害方,也是上下班期间,为何能够申报工伤认定成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李四进入单位大门,无论是准备换穿工作衣,还是准备工具、原材料等,都是从事“预备性”工作,因此,李四的摔伤不属于上下班交通事故,也无需负主责的具有人类意识的加害方。如何断定上下班前后的这两种不同的工伤标准呢?笔者认为,进入企业大门里外就是一个衡量标准。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