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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中打伤占道摆摊商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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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繁琐的工作,需要工作者的高度责任心,更需要耐心,需要文明执法。如果涉嫌违法,同样会受到制裁。年9月,辽宁大连甘井子区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甘井子区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阎某在清理整顿占道商贩时,动手打人导致一商贩受伤。在赔偿对方14万元后,阎某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七个月。

阎某,年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系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华路派驻大队劳务合同制工作人员。因犯危险驾驶罪于年7月19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执行)。因本案于年4月9日到案,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年7月29日9时许,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华路派驻大队工作人员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远洋荣誉A2区新隆嘉超市附近执法时,与在路边摆地摊卖水果的被害人王某发生冲突,并把王某抬上执法车准备送往派出所。

在执法车上,阎某与王某发生冲突,并多次击打王某面部等处,致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案审理过程中,阎某家属与王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王某已收到家属给付的赔偿款人民币元,对阎某行为表示谅解。

庭审期间,阎某的律师提出,阎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本案被害人在执法过程中与被告人发生冲突,本身存在一定过错。

甘井子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阎某未能妥善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数罪并罚。

近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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