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
涉育婴师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婴儿高烧40℃
育婴师被打骨折
年1月18日凌晨,派出所接到一位育婴师的报警电话,电话那头的人声音嘶哑、泣不成声,民警立刻赶到现场。
原来,报警的育婴师遭到了雇主,也就是一位婴儿父亲的殴打。
经过询问盘查,这位父亲讲述了原因。他的妻子严红生育后为了给宝宝更专业的照顾,与康秦公司签订了《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由公司推荐高级育婴师提供服务,育婴师必须具有健康证和相关行业资格证书。
以上图片为本案证据材料但未曾想,育婴师竟严重失职,婴儿发高烧近40℃都没有发现,好在医院。这位父亲怒火中烧,将育婴师打致鼻梁骨骨折和肋骨骨折。
雇主要求护理机构退一赔三后来,作为合同的签订方,母亲严红将育婴师所属的康秦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育婴师不具备合同约定的“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其提供的育婴师的母婴护理资格证,并非国家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属于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康秦公司则认为“高级育婴师服务”是公司内部的档次划分,仅指育婴服务级别的一个称谓,所以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康秦公司以公司内部划分作为理由,规避国家对母婴行业服务人员的资质管理要求,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认知,其主张已提前告知严红,但并未充分举证,法院有理由认定康秦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欺诈,故对于严红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康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高级育婴师”无资质属欺诈康秦公司上诉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明确告知严红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高级、特级和VIP级别是针对服务内容,而并非针对育婴师的资格等级,康秦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康秦公司是从事母婴护理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就合同内容以及涉及专业问题向消费者作如实陈述和明确告知,不应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按照一般消费者的通常认知,其中有关“高级育婴师”的记载,指向应当是育婴师的资格等级。康秦公司相关做法显然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且康秦公司对该情况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再次,我国人社部门对于育婴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有明确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分为育婴员(五级)、育婴师(四级)、高级育婴师(三级),因此育婴师应当是特定的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而本案中的育婴师仅持有“母婴护理证”,不具备任何等级的育婴师资格证书。
因此,康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叶兰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护理机构因欺诈行为
被法院判罚
然而孩子父亲的打人行为
是否也该受到惩罚
不少网友提出了质疑
▽
坊友们
你们怎么看?
来源
新民晚报、新闻晨报、上海一中院、网友评论
编辑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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