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制报12月31日讯记者钟进春报道:12月30日上午,记者从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认罪认罚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年以来,该院每月认罪认罚适用率均达到了70%以上,成效显著。并通报了适用认罪认罚的3起典型案例。
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该院作为试点单位之一,在全省率先开展认罪认罚工作。通过制定《萍乡市安源区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积极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座谈沟通,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规范了认罪认罚工作程序。
年以来,该院审查起诉共审结处理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人,适用率为83.1%。适用认罪认罚后不起诉70人,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人,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17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人,采纳率约为82.49%。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74件。适用认罪认罚后辩护人及值班律师在场率达99.7%。自年以来,该院每月认罪认罚适用率均达到了70%以上,成效显著。
安源区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3起典型案例
一、糜某某故意伤害案
年9月4日19时许,糜某某来到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康庄路兴盛巷6号豆腐先生小吃店内向经营店铺的被害人高某某收取电费,双方发生口角,后演化成肢体冲突,两人对打,糜某某用拳头殴打高某某的头部、面部等部位,造成高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软骨前部骨折。经鉴定,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糜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因讨要电费的琐事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打斗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本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检察官充分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因此,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案在适用认罪认罚后对犯罪嫌疑人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修复了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年11月21日19时45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赣J1G小车沿公园路由南朝北行驶,行驶至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园路光丰铁桥人行横道处,与前方同车道内由何某某驾驶的赣JH小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杨某某血液标本中乙醇含量为.10mg/ml。案发后,杨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主动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杨某某的家属与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何某某的谅解。
在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后,鉴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承办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了提出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同时因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的同时在程序选择上适用速裁程序,在三日内审查完毕移送审判机关,在检察环节最大程度节约诉讼资源,提升案件审查效率,实现快审快办。
三、何某红、何某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年6月,被告人何某红与其姐姐被告人何某清合伙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东路铂金水岸小区门口经营一家名为“正宗贵州牛肉粉”的店铺,二人各占一半股份。为使店内米粉好吃,吸引更多顾客,何某红在明知“罂粟壳粉”为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于年8月左右从他人处购买5斤“罂粟壳粉”用于熬制汤料。年1月3日6时许,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治安巡逻大队配合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到二被告人经营的上述牛肉粉店进行检查,查获疑似装有“罂栗壳粉”的香料包一个。经检验,现场抽样的汤料、自制汤料包均检出可待因、吗啡、罂粟碱、蒂巴因、那可丁等禁用物质;汤料(成品)检出可待因、吗啡、罂粟碱、那可丁等禁用物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到二被告人家中搜查,何某红购买的5斤“罂粟壳粉”全部使用完。
至案发,何某红、何某清多次将“罂粟壳粉”与其他食材一起熬制高汤,加入米粉、米面等食物中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
本院承办检察官在接收案件卷宗材料后,于同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查阅了案卷后,刑事检察部承办人发现该案还存在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遂将线索移送至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在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后,鉴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承办人认为对二犯罪嫌疑人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承办人在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后制作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二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承办人对二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建议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犯罪嫌疑人同意承办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检察官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探索“认罪认罚+公益诉讼”新模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一方面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被告人,综合考虑其涉嫌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另一方面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加重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从而震慑、教育其他敢于铤而走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这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新法制报
新闻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文章已于修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