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永安监狱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周某某在签《释放证明书》的同时又签了《逮捕证》。
原来,周某某于刑满释放回家与家人团聚还剩28天,即年XX月XX日11点47分时,在永安监狱某监区某某监舍内,因拿开水问题与服刑人员曹某某争吵,并动手殴打曹某某,致使曹某某双侧鼻骨凹陷性骨折、鼻中隔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再犯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司法部《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该案由福建省永安监狱立案侦查,并于周犯刑释当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永安监狱对其执行逮捕,后依法送永安市看守所关押。
服刑人员周某某,男,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350525XXXXXXXX,初中文化,福建省永春县人。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年X月X日作出()永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刑期自年X月XX日起至年X月XX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责令退赔人民币元。于年12月13日押送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于年2月13日减刑10个月,年10月26日减刑5个月(刑期自年X月XX日起至年XX月XX日止)。
(对周某某进行刑满释放宣告)
(签好《刑满释放证》后再签《逮捕证》)
(一手拿《释放证明书》,一手拿《逮捕证》)
(周某某由民警押解出监,后悔流泪)
近年来,福建省永安监狱坚持法治建监,依法、科学、规范、严格、文明、清廉管理与执法,积极推行“狱务公开”,积极建设“阳光监狱”、法治监狱、数字监狱、信息化监狱;在严厉打击违规抗改等破坏监管秩序和狱内再犯罪案件等触及法律和道德底线行为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和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国家专门刑罚执行机关的政治属性与法律地位,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最后防线。
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依法移送永安市看守所关押)
(声明: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
图片摄影:朱诚
责任编辑:黄炜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