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系甘肃省永登县**镇**村**,住兰州市红古区**街道**村**号。年5月因吸毒被青海省民和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于年4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1月25日18时许,在兰州市红古区**街道**村**医院巷道马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内,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石某某一起喝酒,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与石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马某某与石某某、王某某相互撕打,马某某将王某某脸部致伤。经兰州市红古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眼球挫伤、右眼睑挫裂伤属轻微伤;右侧上颌骨骼突及左侧鼻骨骨折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目无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广告/爆料/合作(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