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检察院于年7月20日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的一份引发公众热议,鉴于篇幅所限,本号择重点事实加以评论(蓝字为不起诉书中原文)。
案情回顾:年1月14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一行三人酒后在本市上城区新开元大酒店复兴路店前台办理入住手续,因该三人彼时均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而无法保证自身人身安全且相关入住手续不全,因此酒店不予入住,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遂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长时间予以纠缠。酒店工作人员报警后,接警的南星派出所民警和辅警陆续赶赴现场处置,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服从民警的现场管理,用言语辱骂并推搡民警,其长时间无端指责、无理取闹、大肆喧哗的行为对酒店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警方决定将张某某等三人带往派出所约束至酒醒,但此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仍不予配合并不愿前往派出所,后民警梁某某在控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离开酒店的过程中,张某某使用暴力予以反抗,民警梁某某遂使用警用辣椒水欲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制服,在此过程中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民警梁某某鼻骨骨折,同时张某某左眼眶亦红肿出血,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现场被民警合力制服并被带至派出所约束至酒醒及接受调查。
人民警察依法出警,酒后滋事的张某某拒不服从警察的正当执法,并在暴力反抗中将现场民警打至鼻骨骨折,张某某妥妥的暴力抗法行为,怎么到该地检察院的不起诉意见书中就成了“发生肢体冲突”了呢?
经司法鉴定,民警梁某某因本案导致双侧鼻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本案导致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微伤。年6月4日,本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向被害人梁某某当面致歉并给予对方一定的赔偿和补偿,已取得梁某某原谅并达成书面谅解协议。
暴力抗法的张某某实施的妨害公务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包括警察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只是其侵害的随机客体,也可以理解为次要客体。受伤民警梁某某能代表全中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谅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妨害公务行为吗?起码我没有谅解。而且我相信全中国大多数的一线民警都不会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且其已向被害人梁某某赔礼道歉并给予了相应赔偿补偿,并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出警民警在执法方式上存在一定瑕疵,张某某本身因警方的现场执法也造成了轻微伤的损害后果,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虽构成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获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然而,不知该院中的“出警民警在执法方式上存在一定瑕疵”的表述,具体指的是现场民警的什么行为?
如果警察的正当执法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掉了一根毛、蹭破一点皮或形成了轻微伤,也叫“执法方式上存在瑕疵”的话,那搬运哥就要问一问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了:“中国的那条法律规定了警察在正当执法中必须达到“零伤亡”的标准呢?”
在民警已经到达现场的情形下,犯罪行为人张某某仍长时间无端指责、无理取闹、大肆喧哗,严重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随后其行为又升级至辱骂推搡民警,并在实施暴力妨害公务的过程中造成民警梁某某鼻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难道这就是该地检察院认定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不知当地检察院最终做出的这个神奇的“不起诉意见”,够不够得上“六大顽瘴痼疾”中的“降格处理、有罪不究”?————END————种花搬运师赞赏是鼓励转发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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