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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巴法利·尼克斯说过“婚姻是一本书,第一章写的是诗篇,而其余则是平淡的散文”。在婚姻经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与争执,而过激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民法典》婚姻编第条——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因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妨碍了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导致夫妻离婚,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责任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如下:

案情简介:张某(女)和程某(男)于年登记结婚,年5月26日,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

为此,张某于年8月5日以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该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法医检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元。

程某于年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经过两审程序,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年7月22日,张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鼻骨骨折,为十级伤残。年8月12日,张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程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六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且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张某于年8月5日提起刑事自诉这一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其已经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了侵害而时隔两年后对此事再行起诉,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的;”依据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曰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程某对张某的人身损害发生于年5月26日,年7月29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鼻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即年7月29日张某的权利被侵害范围和损害数额得以确认,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年7月29日,故张某于年8月12日起诉请求程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超出诉讼时效。

张某因程某的家庭暴力遭受人身损害,并经鉴定部门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赔偿。

裁判结果: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合计.31元。

因家庭暴力而导致婚姻关系结束的情形,无过错方依法有权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在民法典生效前,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婚姻法》第46条以及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在民法典实施后,依据的是民法典第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88条。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依据该规定提起损害赔偿时,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而新的司法解释一对此条的改为,“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删除了“离婚1年内提起诉讼”。民法典实施后,处理该类案件应当适用于3年的诉讼时效。结合本案,可以理解为,对于产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权利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3年,另行提起诉讼。立法的目的正是加大对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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