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WPK微拍客" 所以说,对于水泊派出所让我重新做法医鉴定的做法,我非常不理解。医院做的病情检查,都是鼻骨两侧骨折,梁山公安局法医院诊断结果,而且这是派出所委托做的法医鉴定,里面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派出所提出让我重新做鉴定,理由不充分,也不存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重新做鉴定的情形。
因此,我咨询了法律人士,他们认为水泊派出所提出的重新做法医鉴定是毫无依据的。他们派出所自己委托法医做的鉴定他们现在又说不认可,需要重新做鉴定这是毫无道理的。年8月18日,我女儿给水泊派出所肖指导员通话,对方明确让我配合重新做鉴定,但是是让我脑部的重新鉴定。但是,医院做的诊断证明是我的鼻子有骨折,脑部没有问题,现在派出所却说济宁市公安局法医让我做脑部鉴定,这不是胡闹吗?我们提出异议,肖指导员竟然说我本人不配合!做的部位不对,让我怎么配合?难道就任由派出所的胡来吗?
针对这个说法,我们还专门给济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打电话询问让我重新鉴定的情况,对方说根本没有要求我重新做鉴定,就是重新做鉴定也是梁山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犯罪嫌疑人的重新鉴定申请以后,才能到他们那里做鉴定。如此说法与水泊派出所肖指导员的说法一对比,就知道谁在说谎了!!(有录音为证)很明显,这是水泊派出所为郑尊柱故意打人行为包庇,不惜违法乱纪,充当保护伞!
尊敬的领导,郑尊柱作为一名副科级党员干部,恶意报复,故意将我这一名手无寸铁的妇女打伤,手段恶劣,令人发指!出警处理的水泊派出所迟迟不给处理,推脱不作为,充当保护伞,天理难容!现在全国正在进行扫黑除恶大行动,我不知道郑尊柱这种恶意伤人,派出所包庇不处理的行为算不算黑恶势力?是不是也需要打击?
尊敬的领导,今天我怀着悲痛的心情向您反映,希望领导能给予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1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第八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3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三条 重新鉴定,公安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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