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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办案民警徇私舞弊官方这样回复

日前,有市民通过汉台区长邮箱写信《办案民警徇私舞弊,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称年7月29日,自己在汉台区滨水花苑小区门口被丁某红、丁某、常某虎无故殴打。汉中路派出所出警处理。认为民警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作为、涉嫌徇私舞弊,办理案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现请求追究丁某红、丁某、常某虎刑事责任,并追究办案人员相关责任。

公安汉台分局回复:

年7月30日零时许,顾某被打。汉中路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开展走访调查后,医院急救科找到顾某进行初步调查。在此处警过程中,办案民警严格按照接出警规定处警,无违规违纪行为。

年7月30日10时许,办医院神经外科开展调查工作,医院,民警与其联系,顾医院,直至中午12时许仍未返回。此后,汉中路派出所医院寻找住院的顾某未果。顾某的主治大夫医院,不知道去向。直至8月8日,顾某到汉中路派出所配合民警制作询问笔录。在此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积极办理案件,无违规违纪行为。

年8月22日,汉中路派出所办案民警陪同顾某到汉台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当面明确告知其出院后调取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后再评估是否能做伤情鉴定。在此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和法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无违规违纪行为。

年9月28日,顾某向汉中路派出所提供住院病历。办案民警带领顾某到汉台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情鉴定,法医根据顾某病例结论,告知顾某因其有鼻骨折伤,需在出院3个月后做伤情鉴定。在此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和法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无违规违纪行为。

年11月24日,汉中路派出所民警正式向汉台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对顾某进行伤情鉴定的委托书,并带领顾某前往做伤情鉴定。顾某向法医反映其眼部因受伤导致视力下降,要求对此做出伤情鉴定。因无此项相关证明,法医告知顾某须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医院眼部相关复检证明。12月26日,顾某向汉中路派出所提供了鼻骨CT检查报告单及视力检查单,但一直未提供医学鉴定或复检证明,故汉台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无法对其自述的视力受损情况做出相关鉴定。在此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和法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无违规违纪行为。

年1月10日,医院司法鉴定所做医学鉴定,要求办案民警为其开具鉴定委托书。民警开具鉴定委托书并通知其到派出所拿取,直至1月18日,顾某来到汉中路派出所,认为自己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足够的病例及检查报告单,公安机关故意刁难不做伤情鉴定,故不愿在告知笔录上签字,也不愿领取鉴定委托书便离开派出所。办案民警反复耐心向顾某做法律宣传和劝解工作,至1月31医院司法鉴定所做医学鉴定,并将鉴定委托书拿走。在此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依法办理案件,无违规违纪行为。

年3月19日,顾某到汉台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情鉴定,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查报告单,法医对其进行现场检验。在此处理过程中,法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无违规违纪行为。

年4月2日,汉台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对顾某做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汉台)公(司法)鉴(法医损伤)字〔〕16号},鉴定顾某被钝性外力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视力下降、头皮血肿、面部挫伤属轻微伤。4月8日,汉中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对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在此过程中,办案民警依法立案,法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群众顾某问题的答复

1、办案民警未依法按程序办案,未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未按标准认定问题的答复

相关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相关法律规定:(1)被鉴定人必须持有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成必要的病历资料。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2)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在临床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如顾某认为办案民警和法医“未依法按程序办案,未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未按标准认定”,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投诉反映。如有证据证明办案民警和法医存在执法过错问题,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

2、办案民警不受理报案材料的答复

顾某来信件中反映驻所检察官质问后民警才接受报案材料调查案件,但年5月23日、6月15日,汉中路派出所办案民警两次与驻所检察官马某荣联系确认,马某荣均表示不知此案,从未参与审查案件。故建议顾某妥善保存、准确提供此次反映的4名证人证言、证据材料等相关资料,可向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

3、案发现场办案民警未积极救治顾某的答复

年7月30日零时许,案发后汉中路派出所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顾某已经被急救医院进行救治。民警迅速医院找到顾亮,医院急救科进行治疗,且需留院观察。民警核实完顾某身份信息,向医生了解伤情后,告知顾某先行治疗,待天亮后再进行询问。7月30日上午,顾某家人到汉中路派出所告诉民警顾某伤情比较严重,已在神经外科住院治疗。10时许,民警医院神经外科,医院,民警与其联系,顾某告诉民警自己在外面办事,马上返回病房。民警在病房内等待顾某2个多小时直至中午12时许,顾某仍未返回。此后,汉中路派出所医院寻找住院的顾某未果。民警多次联系顾某的主治大夫,大夫医院,不知道去向。直到8月8日,顾某才来到汉中路派出所配合民警制作询问笔录。

4、对犯罪嫌疑人认定问题的答复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丁某红殴打顾某鼻部致使顾某双侧鼻骨骨折,常某虎用拖鞋殴打顾某脸颊未致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丁某红采取取保候审。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及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有事实证据,有法律依据。

年6月25日,分局将该案移交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中。如顾某认为民警在执行职务、办理案件中违纪违法或者有不当行为,可以向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反映。

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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